浅析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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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孙立君

辽宁省西丰县自然资源局 辽宁 省 铁岭 市 112400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不断改革农业用地制度,每一次改革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都有重大的影响。其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农村土地结构调整的实施与规范。为现代农业用地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现实理论依据和执行规范。

引言

我国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其规范利用与执法监管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我县的做法,就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实施与备案以及执法监管等进行了分析思考。

1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及分类

1.1 生产设施用地

一是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用地、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秧(苗)用地,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二是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三是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1.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一是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用于作物种植生产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二是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地,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三是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1.3被禁止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

一是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二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三是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四是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等用地。

2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的建议

2.1擅自改变用途问题的监管

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所在地镇(区、街道)应及时发现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自然资源备案监管部门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未按设施建设方案建设、生产经营、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规定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如项目涉及农业补助资金的,相关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2.2逾期不复垦问题的监管

对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限期一年内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的复垦由所在地镇(区、街道)、村具体负责督查并落实土地复垦。经营者应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按要求缴纳复垦保证金并签署复垦保证,逾期不进行复垦的使用保证金及时的把土地复垦恢复使用。对于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管理和机制创新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合理配置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和区位,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编制村庄国土空间规划时,留出一定比例的用地空间用于设施农业用地,明确今后设施农用地原则上只能在预留的规划用地空间范围内选址落地。允许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老百姓的经济收入,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办理过程中我针对申请材料不明确的情况,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制定了备案文件目录和种植、养殖类的汇签审批表。同时设施农业用地又涉及几个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我通过局里申请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备案制度和行为规范,并制定成文下发到各个乡镇实施,使乡镇的备案管理部门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针对日常管理我又通过局里申请试行了建立全县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网格员和网格长制度,使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落到了实处,做到全县18个乡镇全天候的无死角管理,最大程度上杜绝了新增违法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同时我们又把法律法规制作成优盘下发到乡镇村,利用乡镇、村的工作群、大喇叭、会议等进行实时宣传,老百姓懂法才能做到守法,真正做到设施农业备案制度落实到千家万户。

4、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前、后期监管

建立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动态监管机制,加快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时采集现场影像,加强对使用农用地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规划设计、用途管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补划、土地卫片执法等;同时对设施农用地经营主体资格确认、农业建筑方案、用途认定和日常使用进行监管;乡(镇)政府承担设施农业用地审查、申请核实、日常管理、备案管理、土地复垦等职责,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动态巡查制度。

严格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核,重点把握“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对养殖项目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对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要求限期完善备案手续;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和比例的,超过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设用地,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要限期复耕,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2]

结束语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条件,设施农业的使用其综合效益显著提高。而设施农业备案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设施农业管理无法可以的现象,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乱象有了极大的管控作用。也解决了农业政策的可操作性性和对新农作物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新的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了新时期的农业使用条件,如农村地区的产业振兴和农村地区农业的现代化需求,并充分调动这些地点的依法备案和设施农业使用的积极性,认真转变管理方式,并提高管理效率。既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又要防止耕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使用现象发生。做到加强前期政策宣传,注重过程管理和避免“秋后算账”,为老百姓的需求做到监管服务的无缝对接。设施农业备案制度是利国利民的产业政策,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保证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使种、养殖经济高效产业深入千家万户,使老百姓对幸福生活的希望变得更加现实可期。

参考文献:

[1]蒲昌权.重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问题及建议[J].南方农业,2021,15(25):75-80.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0.019.

[2]李乐,姜广辉,赵晖.浅析目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J].中国土地,2021(04):51-52.DOI: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0.04.18.

[3]赵建强,朱秀鑫,赵哲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上海国土资源,2020,41(04):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