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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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杨 霖


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 300308

摘 要: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概念。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言,却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准确描述。围绕实际施工人这类特殊群体,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方面进行深入探究,并期望提供合理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引 言

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都是建设首要目标。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导致建筑工人,主要是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实际施工人既可能是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也可能是个体经营户,甚至是没有营业执照的施工队。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甚至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因此,科学合理研究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对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其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深远影响。在司法实践当中,实际施工人不但能直接对工程承包人进行起诉之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发起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权益保障既可以查明案情真相,也可以充分了解多方面责任,为有效确保实际施工人权益提供强有力支撑。

  1.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现存问题

1.1实际施工人界定不清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突飞猛进,使得建设工程领域迈入发展黄金时期,在众多外界因素影响下,实际施工人界定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争议不断产生。若是实际施工人的界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实际施工人及相应的农民工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部分心态消极的实际施工人甚至会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一定程度阻碍了建筑工程行业长远发展[1]

1.2实际施工人权益范围不明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为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只对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有权追究,其他费用无权主张,并在有限的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确认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实际施工人范围界定较为模糊,无法保障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权益。

  1.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优化措施

2.1明确实际施工人界定标准

实际施工人是将资金、技术、物料等资源物化为涉案工程的主体,明确实际施工人身份是保护其整体权益的根本核心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给予了明确阐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其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通常被理解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情形下的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普通施工主体相比,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主体之间最显著特征是实际施工人拥有较高独立性,独立承担工程盈亏,独立开展工程结算。并且,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群体息息相关,两者存在明显雇佣关系,因此只有严格划分具体界定标准,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保障[2]

2.2正确划分实际施工人权益

就施工中实际施工人而言,其所享有权益范围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第一,顺应合同相对性,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第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益。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所享有权益范围普遍较为广泛,其种类也多种多样。例如工程直接费、工程利润、合同索赔款及奖励款等,都可以归纳到实际施工人权益范围内。针对第一类权益范围,实际施工人需要加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联系,取得合同相对方支持。在这种基础上,就算两方之间并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其签订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实际组织、参与施工过程,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是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方,所以说实际施工人应享有相应权益。针对第二类来说,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最高院在有关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及有关法官多次撰文指出,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并没有任何资质或者条件参与工程建设,即便与合作方签订工程合同,也会归纳为无效合同。若是法律站在实际施工人这边,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那么实际施工人自身优势就会越强,而合法承包人却需要承担整个工程风险,整体也处于被动位置。从本质角度上来看,实际施工人这种群体存在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无论其所采取工程参与方式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在法律范围里均属违法行为,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

2.3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

要想科学解决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利问题,就必须学会理清法律与政策之间联系,这也属于解决实际施工人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国家应提高建筑领域法治建设力度,建立法律体系,寻找合理方法填补法律方面缺陷,消除由矛盾与争议引起的危险因素,共同创建健康、和谐的建筑领域法律环境。其次,国家应尽可能完善相关司法制度,确保办案公平公正。再者,进一步改进相关法律政策,引领立法与司法解释走向科学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法律最大实质价值。最后,必须从客观角度,公平看待法律与政策之间关系,两者既存在关联性又存在矛盾性[4]

2.4实际施工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承包人是工程中关键主体,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赋予给工程承包人,可在最大限度确保承包人等施工方权益。而农民工则又与实际施工人存在雇佣关系,若是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科学赋予实际施工人,那么实际施工人就能拥有足够条件为农民工提供薪资发放,这种情况既充分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益,也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依据支撑。因此,实际施工人是否能成为优先受偿权主体,在当前环境中还不能得到充分肯定。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实际施工人无法成为优先权主体,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实际施工人施工承包人部分工程,仅享有该部分工程工程价款,不能因部分工程价款实现而拍卖整体工程;二是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等同于变相支持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实际施工人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辛苦钱,因此实际施工人仅仅享有代位权和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并不能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最高院可以考虑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加对实际施工人进一步救济,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 结

虽然实际施工人权益,尤其实际施工人背后的农民工利益保护方面已经在进一步得到完善,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根据我国建筑领域实际发展情况,为了有效缓解这类问题,就必须对实际施工人这类特殊群体进行深入分析,系统的通过对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明确权益范围、科学处理法律政策之间关系,给予实际施工人相应权利,构建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实现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程娣.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楚天法治,2019(24):142.

[2] 谢丽娜.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河南:郑州大学,2019. DOI:10.7666/d.y1931474.

[3] 孟星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宁夏:宁夏大学,2019. DOI:10.7666/d.Y311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