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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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

刘锦阳

宣城市污染减排总量控制中心 242000

摘要:我国的生态环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环境质量日趋下降。环境对于人们的日常出行以及幸福指数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习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见环境对于我们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目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两种核心制度,事关我国生态发展的整体趋势以及经济发展的速度。只有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二者采用科学的方法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治理环境的作用。本篇文章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在联系以及关键性作用,然后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够给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两项重要工作,不仅对于环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的高效发展。在新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人们对于生活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将目光放在了人类可持续发展上。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工业的繁荣发展,导致各种废水、废气排放超标,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空气质量及水资源质量,排污许可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将二者进行有效衔接,首先通过应用指标来进行结果预测,然后再污染物分析进行污染物排放核算,从而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可以简称为环评,主要研究对象是环境污染物。通过研究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然后进行严格的预测和防控工作,最终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环境污染物对于生态坏境的破坏作用,从而实现生产时间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有效平衡。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主要是对某一项目的开展对于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来研究量化对于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对后续项目的开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区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指标都有不同的标准,在具体展开工作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1]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政府所出台的针对企业的排污种类、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时间、排放路径等许可标注。例如,企业污水的处理并不是简单将污水进行排放,对于不同企业的污水,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不同,如果国家放任自流,那么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以电镀厂为例,企业污水中可能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或者一类污染物,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同时如果进入人体后,无法通过代谢排出,甚至有可能会造成致癌、致突变。排污许可制度并不是一个新词汇,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才形成了今天相对完善的制度。最早一则排污许可制度是1988年国家环保局颁布的,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2]

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较低

在环境监测和管理的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时间主要是在环境受到污染之前所进行的预测工作,主要目的是预防污染物对于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对于排放不达标准的污染物以及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会在开展之前进行具体协商,及时进行污染物处理以及工艺改进,直到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以进行建设。排污许可制度则是主要针对项目建成后的后续工作,明确规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于社会环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排污企业应该依法守法、依证排污,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同时人民群众在此阶段还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目前,虽然国家有意识的将这两个项目进行结合,但是在具体开展中,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结果并没有及时进行反馈工作,导致排污许可制度缺少具体数据,难以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后者排污量的数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二者之间并没有产生具体联系,各行其是,相关部门对于二者有效衔接并没有做出详细的安排,导致二者之间很难产生联系。

(二)技术缺少统一性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发挥提前干预的作用,在环境受到破坏之前及时进行干预,从而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能产生的问题涵盖多个层面,包含了众多项目,在开展过程中相对来说较为复杂。排污许可制度则是通过颁布政策指标以及合法技术规范的方法,进而监管企业的生产规范,承担了一定的相应责任和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环境,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具体开展过程中技术却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统一性。这也导致了二者在进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碍,影响环境保护的进程。

(三)缺少联动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及时性以及制度性问题,二者在联合的过程中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如果想要二者衔接更加紧密,那么建立联动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联合机制的建立必须对污染物的类型以及排放强度有深入了解,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分歧,形成了多方部门共同监管的局面,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中,由于分歧的产生,导致工作开展效率较低,二者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联动机制,导致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在进行衔接时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的措施

(一)提高重视程度

目前相关部门对于这两项制度的关注度逐渐增加,相关环境专家认为应该增加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限衔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在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管理方面,应该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放在首要位置,将其标准作为主要治理依据。其次,应该认识到保护环境才是最终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只有相辅相成、相互交流合作,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作用[3]

(二)确保二者统一性

在进行环境问题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坚持绿色发展的原则,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思想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减轻环境污染具有指导性作用。从根源上来讲,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有助于调动全体人民的环保意识,从而有效改善我国居民的居住环境。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应该发扬绿色的发展理念,确保二者在技术方面有效统一。

(三)开展有效联动

一个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比较单一,而且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开展有效联动意义非常重大,有助于不同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作用,从而达到“1+1+1>3”的效果。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涉及到了众多单位之间的共同合作。在进行有效衔接的过程中,应该多级部门严格审核,加大监管力度,循序渐进、稳中求进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4]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权衡生产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全世界应该关注的热门话题。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时,应该及时进行整治,尽可能的减少环境所受到的破坏。将二者进行有效衔接,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环境问题中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对环境监管措施进行不断优化,同时对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成思敏,涂文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发展研究[J].区域治理,2020(35):1.

[2]何文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J].环境与发展, 2020,32(3):2.

[3]石峰,范纹嘉.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C]// 2015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2015.

[4]李元实,杜蕴慧,柴西龙等.污染源全面管理的思考——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为核心[J].环境保护,201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