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的具体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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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的具体运用

林小张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截止目前,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基本实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应该说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本文从制约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性建议。

一、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深度应用的主要问题

当前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深度应用的主要因素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方面。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职能的重新定位,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无论是内容质量还是涵盖的范围而言,客观上与检察实务的需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涉及很多专业性内容,如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等,各地检察机关对相应工作的展开,尚在摸索过程中,问题千头万绪,二是检察机关有些新职能的行使,涉及与多个行政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并非简单依靠专业知识能够加以解决,也很难从中提炼法律层面的规则。三是新时代对检察机关履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需要放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中进行,如何将社会治理和具体办案相结合,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四是检察工作本身具有中间性阶段的性质,不像法院可以将制发指导性案例的重心放在法律规范的释明和适用上,使得检察系统的指导性案例难以做出清晰的功能定位。

(二)应用情况方面。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检察人员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对下开展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重要方式的认识不到位,重视案例、研究案例、学习借鉴案例的意识还不够强,没有树立参照指导性案例办案的理念。二是不善于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检察人员习惯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个人办案经验来办案,从指导性案例中寻找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对在办案中以指导性案例进行相似判断以及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要旨的经验、方法不足。三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有待加强,以往的案例指导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程度上重编研发布,轻研学培训的情况,对指导性案例的培训着力不够,特别是关于如何应用指导性案例开展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实操性培训少,指导性案例还存在发布时热、发布后冷的个别现象。四是缺少类案检索便利化的工具载体。当前指导性案例密集发布,数量不断增加,但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检索辅助工作,检察官职能通过传统方式查找指导性案例,案例的学习应用和比对参照不具有便利性,效率大打折扣。

(三)案例本身质量方面。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各地检察机关应要求上报的,在内容编写上偏重于宣传和教育效果,同时注重对热点问题的回应,这样的工作体制,不利于指导性案例的高质量引用,原因在于各地检察机关上报并撰写的初稿,同一主题的各个案例在写法格式上不仅统一,而且偏重于突出自身工作的成绩和工作经验、做法,而不会侧重于规则的提炼和释法说理上。二是由于围绕热点问题出台的指导性案例,由于前期缺乏扎实深入的调研基础,难以如实准确地反映实务的真实需求,导致所选的案例不一定具有点代表性。

二、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编纂的完善对策

当前的指导性案例体例、内容已基本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情况凸显检察特色。新时代,检察指导性案例要真正普遍受欢迎和应用,还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持续完善和改进。

(一)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着力展示检察环节的履职情况。在检察环节的履职过程方面可以根据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案件的特点有所侧重,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着重于反映指控证明犯罪过程,或者检察机关对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作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应当反映检察机关对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开展调查核实、诉前程序及提起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二)要更加注重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进一步突出要旨和指导意义,要旨应当简洁明了说清楚类案办理应当遵守的规则,不能重复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言自明的道理。指导性案例一般从程序方面入手,立足案例回应类案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般来说,指导意义不应当再就案论案,而是应当立足案例,超脱案例,高于案例。

(三)进一步改进指导性案例叙述方式,指导性案例虽然在指导工作,但也兼有以案释法的普法作用,指导性案例应当既注重客观呈现办案规律,更加注重深刻阐释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用活生生的案例事实,讲述检察好故事,成为生动的普法教材。一是要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形式载体,也是案例编辑加工的原材料,案例的生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层级的审慎研究,反复打磨,一个优秀的案例要旨,就是一个规则,一个批复,解决一类问题,要有假定、行为模式、后果三要素,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特色,找准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反映检察工作情况,使检察指导性案例成为积累检察工作经验智慧的最佳载体。二是在内容上进一步回应解决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检察指导性案例应当进一步清晰、准确的梳理争议问题,通过案件办理,完整展示问题决绝的过程。

三、如何推进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工作

(一)加强理念宣传

全体检察人员应树立重视学习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理念。着重改变对指导性案例作为一般性学习资源和参考性学习资料的习惯,把指导性案例与法律、司法解释等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作为每案必参考援引。推行强行检索制度,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增加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环节,承办检察官必须将办案中有无检索、是否参照以及不参照原因写入审查报告,并把强制检索设为必填项,逐渐扭转不想适用的习惯问题、解决不会适用的方法问题以及难以评价的监督问题,促进检察指导案例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提升案例质量

案例的选题。检察机关应根据自己的业务属性,合理确定指导性案例的选题,多关注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改变刑事案件数量较多,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较少的现状。案例的编写方式,既要坚持法律的准确,也要兼顾案例说理的深度,要有充分的法理和学理支撑,以提升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规则应用上,指导性案例应当向争议性较大的、复杂疑难案例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方面拓展,为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解决类似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另外检例编写要注重结合检察工作特色,调整案例格式,凸显检察职能发挥。

(三)探索开发智慧办案辅助功能

强化案例库建设,按四大检察业务条线举办指导性案例的编写培训,统一案例编选体例和入库标准,鼓励检察官努力将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同时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方便检索,增加类案搜索功能,加强类案和关联案件的比对检索,提醒相关指导性案例情况,作为办案的参考。在技术层面,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智能化检察案例数据库,实现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裁判文书提取、办案瑕疵提示等智能化办案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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