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原则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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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原则探究

车蔷薇

CFP协会,上海市静安区,200040

摘要: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让经济市场更加活跃,但是这种融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在缺少市场准入机制的情况下,无法衡量管理人的实力和能力,带来较大的风险。本文对中国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现状情况进行分析,详细探讨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原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成立监管部门等方式保证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性。

关键词: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

前言:私募证券投资采用的是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本之后,有计划地进行投资,在投资和运作管理中获得利益,主要投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为被投资的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如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等,帮助企业迅速成长,证券增值后,再以转让等方式顺利退出,从中获取利益。私募基金影响着国家的市场经营,是市场化调节跨行业公司资金走向的重要力量,必须要做到规范经营,加强监管,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的问题

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曾经出现了很多非法集资的事件,部分不法人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展开非法活动,使金融系统和市场经济发生了较大波动,带来较大危害和损失,必须要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方式上看,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的方式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的是非公开筹集的方式。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上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不够严格,有可能会出现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尽管已经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新规》和《新备案须知》,以及基金业协会的指导 ,对于广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确实存在不少未在公开规范文件中的细化规则,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不合规范的募集及宣传,在运作管理资金的过程中故意钻法律的空子,相关部门在执法的时候缺少法律依据,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无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二、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原则研究

(一)建立完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对管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信用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投资的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水平较差,将会为投资人带来较大的损失,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的市场准入标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检查管理人的资质和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将公司制与合伙制相结合,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1000万元。在基金协会备案时基金管理人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没有受到重大处罚,同时还要提供近两年投资项目的盈利情况,提供财务数据资料。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要详细规定准入的条件和资质要求,明确准入的方式,同时还要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查,分析管理人投资方面的能力,了解管理人对金融和财务等知识的掌握程度,查看管理人的投资理财经验和信用记录,依照市场准入标准进行监管,避免能力水平较低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市场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时,需要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经过基金业协会注册备案,是否拥有专业执证,是否具备健全的交易风控体系和能力,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更大,很容易出现资金挪用“跑路”风险,建议投资人以私募证券投资为主,标准化资产定价更公允透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二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合伙制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灵活性强、激励机制完善、投资决策快速、产品结构可定制化的优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力求绝对收益,虽然资金规模相对较小,但是成本也会更低,资金流动更加方便。

(二)加强私募证券基金自我监管,建立内部风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不能过于依赖基金经理,如果基金经理投资能力水平较低、经验较少、判断力较差,或者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素养较低,道德品质较差,都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除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还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建立自我监管机制,为了避免基金经理决策权力过大,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委员会和机制,同时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互相监督和制约,在基金管理领域建立统一的制度,按照监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加强产品“托管人”的监督方式,托管人可以对投资运作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管理人在运作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或者存在异常交易,托管人就可以提醒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加强对投资资金和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如果管理人不听劝导,再次做出违规违纪的事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要依照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报基金业协会,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托管人的设立能够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基金运作的规范性,避免资金资产被管理人私自挪用,让投资者更加信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将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分析管理人的资金运作数据,共同对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和道德素养进行评价。

(三)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

确定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原则时,要同时确定监管的主体,必须要有一个足够权威和职能明确的监管部门,这样才能让监管更加严格和规范。证监会肩负行业监管责任和权利,下设基金业协会统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已经实现注册备案制度,为了体现市场波动的客观环境,准入原则更加科学,基金业协会按季度要求不同的私募管理人更新备案规模和季报,对应着不同的投资管理规模,监管机构可以调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设立机构之后,无论是已经存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刚刚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主动注册备案,提交资料时,要在资料中详细说明自身的资产管理规模,写明投资人的数量和当前的资金状况,只有在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颁发资质证书。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资产管理规模逐渐低于最低标准,就要在规定日期内重新提交产品备案申请,否则予以清理和取消牌照[1]

(四)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出资义务和比例

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投资人并不会参与其中,各种操作完全由私募资金管理人完成,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需要对管理人的出资义务和比例进行规定。按照该方法进行管理,能够将两者的利益捆绑到一起,基金管理人必须要尽最大努力进行管理,而且不能有任何违规操作,如果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让基金管理人同时认购一部分份额,能够反映出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体现管理人的诚意,投资人也能更加信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确定组织形式时,可以参考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基金经理实际上是合伙人,按照国际惯例,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总金额的1%。。

结论:私募资金管理人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力和能力较差,将会损害自身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李良艳.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建议[J].财务与会计,2020(10):79-80.

[2]吴冬悦. 我国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能配置及其实现[D].上海财经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