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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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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开林在《小说界》杂志上发表的《文人秀》作品致使彭见明、孙健忠、余艳、龙长顺的名誉受损,构成对四位申请执行人的名誉侵权.本院作出(2007)长中民一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开林在《小说界》杂志公开向彭见明、孙健忠、余艳、龙长顺赔礼道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