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的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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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的综述

李晓娜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

摘要: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对保障农民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宅基地确权的流程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使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更加明晰化,维护农民权利。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

引言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对此国家不仅正在大力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时也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所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在 2021 年国家也正在推动日常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从而让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都能够有效的保障。宅基地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

1.存在的问题

1.1.1难以确权的宅基地类型

(1)乱占耕地建房。随着农村的发展,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为了防止耕地非农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此后耕地建房都必须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这样才能减少违建问题。但近几年,有村民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盖房,而是选择乱占耕地,对于这类农房,现在我国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确权的过程中,违规乱占耕地建房的都不得确权合法化。

(2)非村集体成员购买的房屋或宅基地建房。按照我国出台的各项规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只有村集体成员才享有使用权,如果不是本村的,又或者是城镇户籍的都不得在农村非法买卖房屋进行居住,也不能下乡购买宅基地进行盖房,如果不是村集体成员,则购买的宅基地不仅不能确权,个人建造的违规房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当然,如果是集体内部转让的且有合法用地手续以及符合规划的,一般都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确权,保障村民的合法住房权益。

(3)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农村许多家庭都是多子多女,子女成家后也选择去外面务工生活,家里的老房子和宅基地也没有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父母去世后,有些子女为房屋分配问题引发矛盾和纠纷。如果继承的农房和宅基地存在产权纠纷的,暂时是不能确权的,只有确定权属人,争议解决之后,相关部门才会对这类农房进行合法确权。

(4)没有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一户多宅。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比较松懈的,并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规范农村的建房和土地的使用,近年来,随着一户一宅的实施,我国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也变得严格化,为了遏制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圈地变现,我国在宅基地审批方面也变严格。然而,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有些人明明家里就有多处宅基地,在没有获得批准且拿到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超占宅基地建房,对于这些违规多占宅基地建造且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房屋,在我国是不会进行确权的。

1.1.2难以确权的原因

宅基地难以确权的原因有 4 个。一是村民个人自建房用地指标难以保障。二是规划预留空间不足。难以满足村民对宅基地的用地需求。三是宅基地审批程序繁杂,村民往往来不及审批就先建。四是执法力量薄弱。违法建房成本低、代价小,再加上相关部门审批不严,导致这次现象难以制止。钟尚文等就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范琰分析得出,房地分离增加了宅基地确权难度。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我国农村又实行“房地分离”的管理模式:即房屋是农民私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且不准随意出卖和出租。同时,房屋所有权原登记部门为房产部门,宅基地审批、确权和登记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宅基地与房产两种所有权的异化,无疑成为今后管理亟须跨越的障碍。陈丽丽分析得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与农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连,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法制观念弱,违法占地现象严重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解决,才能有效确保农民群众的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发展。

2.解决措施

2.1建立规范化的宅基地时间认定机制

(1)多方面利用已有的权威性资源。各地县级住建或规划部门大多存有 20 世纪 80、90 年代的各乡镇组织测绘的村级现状图或规划图,在这些现状图或规划图中,能够相对直观地标注出是否存在待确权宅基地,以此倒推来判断待确权宅基地存在的时间。有些省级测绘部门存有各区县上世纪 80、90 年代的卫星遥感影像,也同样可以作为判断待确权登记宅基地存在的时间依据。

(2)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宅基地时间审查联动机制。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拆迁频繁,加之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点多、面广。审查联动机制的核心在于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最大程度发挥各方的优势分化建房时间审查的风险点。首先,由村二委会提出并汇总无权源资料的待确权登记的房屋及户主名单,交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查,以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待确权登记房屋的建造时间属于哪个时间节点;其次,将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明确的名单在村内上墙公示,并明确异议救济途径;最后,由村二委会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街道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由城建办和国土资源所进行实质和程序审查。确实有重大异议的,提交街道办事处召集,由国土、规划、城建等人员组成的“国土城建联席会议”讨论审查。

2.2多项解决措施共同促进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1)商议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土地权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异议,由当事人两个人商议处理。依据此要求,假如中国公民中间发生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纠纷案件,要最先根据商议的方法开展处理。

(2)行政部门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本人间、本人和企业中间的异议,由各乡镇级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开展解决。《土地管理法》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要求:在土地权与土地使用权证异议处理以前,任何一方不可更改土地资源利用现况。

(3)司法部门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若被告方对相关市人民政府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决定通告生效日的 30 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这说明中国公民就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与土地权产生的纠纷案件,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先历经有关行政单位的解决。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然,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可是假如产生侵害土地权或侵害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行为,被侵权人就能立即将侵权人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能够不必依照步骤而先由行政单位解决该事件。

2.3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审查机制

建立规范化的确权登记审查制度,既能有效地推动农村宅基地确定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能为基层工作者提供制度保障,帮助他们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因此首要要规范权籍调查,探索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将权源资料的有效性审查与“非法一户多宅”清理同步结合,防止将“拆旧建新”中应拆老房重新确权登记发证。其次要建立同用地审批科室、房屋拆迁征收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在权籍调查时,审查该户名下是否存在“拆旧建新”“拆迁征用”等对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有效规避不能确定登记发证的问题。另外,针对一房多证、重复发证等问题,可以探索建立“权源资料,记录编号”“建立确权登记宅基地及房屋公示监督机制”等途径解决。

参考文献

[1] 赵高峰 . 离婚诉讼中宅基地房屋分割法律适用研究 [D]. 厦门:华侨大学 ,2017.

[2] 唐丽 .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对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的影响研究 [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16.

[3] 吴访非 , 薛艳东 . 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 [J]. 建筑与预算 ,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