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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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

李开勇 ,曹冲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402460

摘要:通过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提高排污许可核发及管理,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从量变到质变的高质量核发、管理。

关键词:排污许可 技术审核

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部采取按行业、按时序分步实施方式,于2020年实现了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随即于2021年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作为重中之重,要求用3年时间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按行业、按时序分步全面完成质量审核,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从量变到质变的高质量核发、管理。现就结合《方案》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质量审核作如下探讨。

一、准备工作。针对所审核企业行业类别,准备好涉及的行业技术规范,包括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提前做好功课,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

二、技术审核要点。根据《方案》要求,主要从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管理要求等四个方面13个详细内容着手,开展具体技术审核工作。

(一)有效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据此核实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登记信息: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在技术审核时需要关注企业行业类别,比如医药企业,往往涉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成药生产274,甚至还包括通用工序等,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判断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并选择最高管理类别的行业为主行业进行申报。另外,关于行业的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进行判定。

(三)许可信息:根据《方案》要求,涉及排放口等6个详细内容。一是未遗漏主要排放口:在技术审核时,需要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排放口类型的规定进行核实并对排放口明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同时,结合环评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确定是否遗漏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当然,也应该包括一般排放口。二是未遗漏污染因子:虽然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污染因子进行了明确,但仍然存在遗漏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等规定排放的污染因子的情况,在技术审核时,需要结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文件等规定核实污染因子核发的准确性,不得出现污染因子不全或遗漏情况。三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正确:根据行业属性、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纳管协议等准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特别需要注意在环评批复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修订情况以及签订的纳管协议等,避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不正确。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应遵循: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混合排放的排放口,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涉及排放速率的要求,应一并执行。四是未遗漏许可量控制因子:许可量控制主要针对主要排放口,一般为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除此以外,需要注意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环评文件及批复等对不同污染因子提出许可量控制的要求或规定:如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增加了六价铬、总铬、总镉、总镍、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磷、总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中对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等等。五是许可排放量:1.计算方法合规。许可排放量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选取计算方法、公式、参数进行计算。2.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正确。总量指标(若有)、环评批复指标(若有)以及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计算值,两者或三者取严确定。六是无组织管控要求合规: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中关于无组织控制要求,复核无组织管控要求的申报及落实。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技术规范对无组织控制要求涵盖了该行业下的所有情况,排污单位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避免出现与自身无组织控制要求不一致或不涉及的情况。

(四)管理要求:根据《方案》要求,涉及监测因子等5个详细内容。在技术审核时,具体根据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时间、填报主要内容,信息公开方式、内容等进行复核,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参考文献: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93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

3.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

作者简介:李开勇,男,1972年生,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