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与CPTPP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比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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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CPTPP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比

赵婕妤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620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中国最近加入的最大的较高标准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中国希望争取可以加入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本文对二者的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包括适用范围、场所、磋商、专家组审理以及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条款,以探讨我国加入CPTPP对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接受可能性。

【关键词】RCEPCPTPP,争端解决机制

引言

争端解决机制在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自WTO上诉机构于201912月瘫痪后,WTO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摆状态,[1]这意味着原有成员国最多,影响范围最大的国际市场多边贸易纠纷与争端解决机构的功能需要由其他机制与机构进行补偿。近年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繁荣发展,各缔约国通过其协商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在该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生的贸易纠纷与争端。由此,本文将比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争端解决机制条款,来探讨对比我国已接受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条款和我国想加入的、发达国家现行倡导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异同。

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协议第十九章,鼓励争端各方在每个阶段都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争端。此章节规定的任何期限均可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经争端各方同意后进行修改;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自愿采取斡旋、调节或调停等替代方式解决争端;将磋商作为专家组审理的前置程序;并且规定缔约国可以协议选择适用RCEP解决争端,也可以协议选择排除适用,充分显示了解决争端方式的灵活性;一裁终局,不设置上诉程序,不设常设上诉机构,避免陷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摆危机。

CPTPP的争端解决章节为第28章,分为A节争端解决和B节国内程序与私人商事争议解决,本文只探讨A,即一般性争端解决,[2]21个条文。章节要求缔约国应始终尽一切努力和磋商达成共同满意的解决协定项下争端的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协定解释和适用的所有争端,缔约方对本协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缔约方措施虽与协定义务不相抵触,但对协定项下内容可合理期待利益的获得有影响的情况;[3]同时,CPTPP允许缔约国选择适用其他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但依据协定定位,不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

一、争端解决机制共同点

两种争端机制都强调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并且均为“可选择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4]争端解决程序可随时中止或终止,对于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各种期限均可由缔约方约定,展示了争端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允许对于认为在争端事项中具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可在任何时间随时开始和终止斡旋、调解和调停来解决事项。经磋商设立专家组,由专家组来审查请求事项并通过协商一致或多数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一裁终局,不设上诉机构。两者都是快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争端解决机制区别

(一)适用范围

RCEP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为:缔约方之间与协定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和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或认为其措施与本协定项下义务不相符的情况。而CPTPP的适用范围除以上两种“违反之诉”的情况,还包括对一方认为另一方措施虽与协定义务不抵触但对协定项下其他章节内容中的合理预期利益有丧失或减损的“非违反之诉”的情况,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争议是否适用争端解决也应在规定程序和期限后进行审议。相比较而言,CPTP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争端范围更加广泛。

(二)适用的场所

RCEPCPTPP均允许缔约方可以选择适用本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根据其他协定或约定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5]RCEP此项“选择场所”的条款可以由缔约方约定在某特殊争端发生时不得适用,即不得选择其他协定只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特定争端。

(三)磋商

关于对争端事项具有实质利益但不是磋商方的第三方,RCEPCPTPP均允许其加入磋商,但RCEP要求具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在收到起诉方磋商请求副本的7天内将参加磋商的请求通报争端方,并同时向其他缔约方散发请求副本,在争端各方同意后,才能加入磋商。CPTPP虽也在收到磋商请求后7日内可请求参加磋商,但是以向其他所有缔约方作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即可参加,不需要争端方同意,对第三方的实质利益保护更加简便与全面。

(五)专家组审理

两种争端解决机制对专家组审理的设计都充满了“临时性”,专家组临时组成,纠纷解决后自行解散。CPTPP额外要求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建立专家组主席名册和缔约方特定名单,对特殊事项产生的争端对专家组成员的实务经验或学术背景有特殊要求,同时允许专家组向制度安排名单以外的专业人士寻求建议和评论,是对

法庭之友的灵活运用。

此外,RCEP的时间表要求更短,提高了效率,并明确要求了初步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使报告信息更全面,使争端方执行更具可操作性,CPTPP更注重对公众信息公开,对透明度的要求更高。

(六)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对于不执行最终报告的应诉方,RCEPCPTPP都规定了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RCEP规定中止减让或其他利益需先同部门,后跨部门地中止;CPTPP要求先在同主题事项,后在不同主题事项进行利益中止,此外CPTPP明确规定了货币赔偿,使临时措施的方式更加丰富,强制力也更大更明确,更能督促争端方对最终报告的有效执行。

结语

整体来看,RCEPCP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差异并不大,都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对接,也都改进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影响争端解决效率的部分,时间表更加紧凑,并且不设上诉程序,不设上诉常设机构,避免了争端解决机制停摆的可能性,高效、灵活。

相比较而言,RCEP更重视磋商,希望能通过一切争端方可能同意的方式快速解决争端;CPTPPP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的范围则更加广泛,且注重更紧凑的时间表和法庭之友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用透明度和不执行时的临时措施,尤其是货币赔偿来督促争端方对专家组最终报告的认可与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1120日晚出席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时表示,中国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6]2021916日,中国已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就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我国完全可以接受并适应CPTPP的条款要求。


[1]吴金蓉,《WTO上诉机构的生存危机、仲裁机制弥补的局限分析与对策——基于解决贸易争端角度》,载《对外经贸实务》2021(04)。

[2]姚铸,《TPP争端解决机制及启示》,载《暨南学报》2017年第1期。

[3]CPTPP第28.3条。

[4]胡加祥,《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比较视角》,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5]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6]《第一观察 | 首次!习主席说中国将积极考虑加入这个协定》,载新华网2020年11月22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1/22/c_1126772494.htm?ba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