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地位确立的基本路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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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地位确立的基本路径研究

范国兴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471013

摘 要: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和党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分析,系统研究了党建入章的具体路径,以期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组织;法定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光荣传统、力量所在。推动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公司治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对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组织是国有企业独有的治理主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从企业性质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体现。这个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因此,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独有的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具有独特性:一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对政府体制和政策的依赖性较强;二是党组织是国有企业法定的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

    当前,随着多数央企在进行重组上市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尤为复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作用发挥不够的现象尤为突出。因此,推动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此来看,在公司成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是法律规定的,且其他治理主体应当支持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但党的组织如何定位、以什么形式开展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地位、组织设置、职权范围以及行权方式,遵从于《党章》相关规定。

    《党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章》的这一规定,明确确立了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的法定地位。

    党的十九大以后,新的政策性文件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进行了具体阐述。《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关系,确定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这是一部专门规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党内法规,也是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制度文本。随后,《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成为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指导性政策文本,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三、党建入章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法定地位

    在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治理主体的职权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缺乏针对性表述,导致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缺乏法理法律依据,仅有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在探索深化国企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新形势下,推动党建入章为确定国有企业党组织法定地位提供了科学有效的途径。

    一方面,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定公司权力、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党建入章的根本依据。因此,构建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来间接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是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策。

    另一方面,党内政策性文件日益完善,为党建入章提供了制度支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要求通过党建入章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因此,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关键在于以公司章程为核心建构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通过公司章程的修订与完善,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权责等,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提供科学的合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