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干涉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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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干涉原则

薛润

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干涉原则”的产生背景十分复杂,其伴随着国家主权理论的产生而产生,在上个世纪“不干涉原则”逐渐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当前,世界各国经济不断发展,各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作为国家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原则”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近年来,作为世界大国的美国突破不干涉原则对我国的内政问题常常插手干预。为正确应对他国对本国内政等问题的干预和挑战,我们有必要对”不干涉原则“进行探讨研究,对该原则作出科学的理解与适用,摆脱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全球霸权主义。

关键词:国际法 不干涉原则 人道主义干涉 外交政策

绪论

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一直是该项原则的拥护者与执行者。但是,中国因为人口多、面积广、历史复杂等因素,其内政问题长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干涉,其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受到极大冲击。因此坚定不移的维护不干涉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世界和平。近年来,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全世界有目共睹,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与话语权不断提升,与之同时,中国也就承担着更多的国际责任。不干涉原则是维护各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蕴含着哪些追求世界和平、寻求世界秩序稳定国家的美好构想,这样的构想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国及其他受干涉国家提供思想与理论支持,既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重要利益,也维护世界拥有和平稳定的发展格局。

第一章不干涉原则的理论

第一节 不干涉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干涉”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适用并不少,作为生活词汇,其所能反映的社会现象十分广泛,这一现象自从有记载以来就不断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体现出来。但是国际法上“干涉”这一法律概念,其才产生于20世纪。

第二节不干涉原则的渊源

一、不干涉原则之形式渊源

不干涉原则渊源是指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法中对于该原则的明确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该条款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属于不干涉原则的形式渊源。一直到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左右,《巴黎非战公约》与《联合国宪章》先后废除国家战争权与武力对待冲突后,不干涉原则得以进入实在法的范畴,不干涉原则在限制国家战争与冲突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干涉原则之实质渊源

不干涉原则的实质渊源首见于阿富汗、伊朗等国所签订的《不侵略条约》中,该条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之后一直到上个世纪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两国不仅签订协约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内容,还明确规定了何为干涉行为,为不干涉原则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节不干涉原则的法律性质

不干涉原则应该具备怎样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国际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关于不干涉原则的概念、定义、内涵也一直是国家法学者们关注的对象。以国家法基本原则为例,国际通说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与国际法个别原则相区分,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主权国家公认,被各主权国家所遵守,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第二章联合国体制下的不干涉原则

第一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际组织及机构都不得干涉成员国的内政,此项原则与不干涉原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项原则都体现着不干涉的理念,也都具有规范各主权国家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干涉行为的解释

研究不干涉原则的焦点问题就是要对不干涉行为进行解释。经过多年的发展,不干涉原则已经被各主权国家理解并接受,但是关于不干涉行为的理解,各主权国家之间的争议确很大,究其原因还是各国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对不干涉行为的理解也就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性,因此有必要对不干涉行为的解释进行探讨。

对于干涉行为的解释,学术界主要分为两方面,即干涉的语义解释和干涉的法律解释。通过对干涉的语义解释,在法律层面上缩小了干涉行为指代的范围。另外语义上的干涉行为,主要指广义上各种形式干涉主权国家的行为,既包括强迫性的、也包括非强迫性的。但随着语义解释的不断深入,学者们也不断认识到语义解释的局限性,因此干涉行为的法律解释也就呼之欲出。3

第三节 干涉对象的解释

对不干涉原则的研究离不开对干涉对象的研究,不干涉原则的对象究竟是什么?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当今世界基本将不干涉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等同,那么按此理解,不干涉原则的研究对象“内政”。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内政一词已无明确的定义。过去各主权国家普遍将内政定义为一国边界之内所管辖之事,但是国际社会不断发展,对内政的定义已经超出地理限制成为一个模糊的概念。

第三章不干涉原则的适用问题

随着不干涉原则的提出与发展,今天的不干涉原则在适用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国际交往不断增多,使得干涉行为与正常的交往行为日益难以区分,因此为了更好的适用不干涉原则,有必要从理论与现实层面政事不干涉原则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不干涉原则与非强迫性干涉问题

如前所述,过去国家法学者将强迫作为认定干涉行为的要件之一。然而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发展,从国际实践来看,各种非强迫性的干涉行为日益增多,这些非强迫性的行为甚至比强迫性行为造成了更恶劣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打破将强迫认定为干涉行为的要件之一的认知,对干涉行为作出扩大解释将非强迫性干涉也纳入其涵义范围。4对非强迫性干涉的最初说明可见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在该书中不仅对非强迫性干涉作出了一般性的说明,而且也是联合国大会对于不干涉原则的进一步解释,这些说明与解释为非强迫性干涉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二节不干涉原则与人权问题

在《联合国宪章》中已经明确要求各主权国家应当尊重并保护人权,各国应当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例如在灭绝种族与种族隔离等领域,《联合国宪章》就成为了联合国机构和各成员国采取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依据。另外,西方国家违法宪章规定,违反不干涉原则,名义上保护人权实则干涉他国主权事务。

然而正因为《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各机构和主权国家应当共同维护和发展人权事业,因此有观点认为人权事业已经不再属于一国内政的范围,因此不论是主权国家还是联合国机构对他国人权事务的干涉都不违法不干涉原则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观点,是忽视了义务与权力的关系,宪章并没有赋予联合国以及各主权国家超越不干涉原则的执行力。5宪章虽然赋予了联合国机构及其各主权国家发展人权事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这人权事务就由国内管辖变为了国际管辖。因此关于人权事务的发展我们应当认定为其在宪章整体框架下仍然属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

第三节不干涉原则与新干涉主义问题

不干涉原则在当前国际社会面前正遭遇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西方国家将其人权等意识形态作为国际关系的主流话语,通过这样的意识形态发展出的新干涉主义为其干涉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直至今日,美国依然是国际体系中唯一的超级大国,尽管其新干涉主义行动遭到了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美国依旧采取新干涉主义的对外政策对他国进行各种干涉行动,无视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的限制,这无疑是对于不干涉原则和当代国际秩序最严重的挑战。 面对美国这样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不干涉原则的适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对不干涉原则的适用本来就不容易,因为东西方价值取向之间的博弈不仅涉及不干涉原则的适用,更会影响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改变对不干涉原则的适用方法作出调整。

结语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西方国家新干涉主义的受害国,中国也一直积极参与解决相关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一直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干涉问题。在未来,国际法学者将从立足与国际实践和经验出发,将不干涉原则与各国外交政策相结合,提出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不干涉学说与主张,从而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参考文献:

【1】杨祥章,李忠艳.东盟不干涉原则在应对缅甸事务过程中的调适[J].东南亚研究,2022(06):47-68+154-155.

【2】陈寒溪.“东盟方式”与东盟地区一体化[J].当代亚太,2002(12):47-51.

【3】王逸舟.创新不干涉原则,加大保护海外利益的力度[J].国际政治研究,2013,34(02):1-5.

【4】杨博超,赵紫钰.禁止使用武力与不干涉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七款之解析[J].学术交流,2016(08):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