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边界范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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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边界范围

王子健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要: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主要包括服从、注意、保密等内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应当具有一个法律的边界,在追究劳动者的因违反忠实义务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害时,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劳动者;忠实义务;过错责任原则。

一、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

劳动者为何应负忠实义务,其法理依据究竟何在?这是研讨劳动者忠实义务必须厘清的一个前置性理论问题。劳动契约的附随义务之法律依据,主要可分为四种不同学说:(1)身份法因素说;(2)人格法上共同关系说;(3)诚信原则说。

1.身份因素

一般认为,劳动者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存在。正如冯彦君教授认为,“劳动契约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正是基于这一点,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则要求劳资双方负有一般民事契约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保护与忠诚义务。”从身份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所给付的劳动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在组织和身份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比如劳动者通常需要使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参与工作的过程中也会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这种身份关系上的隶属性就决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

2.人格法上的共同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其便融入了用人单位的共同人格之中,当劳动者进行工作时,就外部的第三人来看,自然而然会将劳动者个人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其中典型的是员工的职务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因其职务行为对外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后果。此时员工与用人单位具备共同人格,员工即便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忠实义务,以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3.诚信原则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源于民法。“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将诚实信用原则视为民事雇佣契约的理论基础,这在民法学界早有定论。基于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私法属性,其当然也应当被视为是劳动合同法中应当遵守的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边界

权利边界理论认为,权利是自由的体现。而自由的边界就是由权利的限制所确定的,任何权利都应存在限制,需要通过权利的边界加以确认。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义务,但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另一方而言则必然是一种权利,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边界,便是权利者一方权利的边界。

1.从附随义务的角度出发

把劳动者忠实义务视为一种附随义务,这主要是从合同法视角对该义务做出的一种学理判断和法律定性。劳动者忠实义务属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范畴,学界对之并无多大争议。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二者实为同一概念。这类观点从一个侧面呼应了劳动者忠实义务日益扩张的发展趋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能否因此而把二者等同,仍不无疑问:其一,对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均未达成共识。例如,瑞典劳动法把“雇员对雇主的批评权和对工作场所信息的公开权”、“雇员参加针对雇主的法律程序”也列为雇员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均较为少见。在义务内容本身不够清晰的情况下,若以“忠实义务”一词径直取代“附随义务”,未免有些简单和草率。其二,从有些学者提到的个别下位义务来看,亦很难为忠实义务的一般词义所包容。例如,对于“禁止不当影响同事义务”,倘若把它列入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若将其视作忠实义务之一,则无论从义务的内容抑或从义务的相对人来看,均显得颇为牵强。故此,忠实义务是劳动者附随义务的核心内容,但理论上仍不宜将其直接等同于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2.从私益与公益的关系出发

此处所谓私益、公益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忠实义务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私益与公益的冲突。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劳动者之所以须对用人单位忠诚,乃是根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推导出来的劳方所应承担的一项义务;劳动者履行忠实义务的最终目的,仅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非其他。“忠实”一词并不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人格依附的“仆主”关系,更非意味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须尽一种无条件、无原则、无限度服从的“愚忠”义务。在私益和公益发生冲突时,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履行程度应被“公序良俗”、社会正义等更高位阶的法益和法律价值所克减。因此,劳动者揭发用人单位违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原则和条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举报的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忠实义务。

3.从比例原则出发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诸多法律部门之中协调不同利益取向的重要原则,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律适用亦应当通过比例原则权衡其他利益。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为了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当其履行义务时,必然要对劳动者作为一般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自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对于公民权利所作出的限制应当同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侠义比例原则三个原则。首先,即便要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限制,也需要进行适当限制,比如劳动者应承担告知义务,向用人单位告知自身有关情况,但对于事关劳动者隐私等内容则不应当被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原因便是其已经超过了适当性的要求。其次,当以忠实义务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比如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不管劳动者有没有必要承担这两种义务,都会在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比如工厂的普通工人本就无法知悉工厂的技术秘密,却还是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对其再就业的权利进行限制。此时,该劳动者本身就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必要性,对于劳动者权利的限制亦无必要性,所以不应当对其作出限制。

三、结论

忠实义务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尚未明确做出规定的一种义务,其有多种类型,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限缩的一种义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应当考虑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合理把握忠实义务的边界与范围,努力达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和谐局面。

【参考文献】①台湾劳动法学会编:《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第二版),(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99-103页。②冯彦君:《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③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④李坤刚:《瑞典劳动法中雇员忠诚义务及其启示》,《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作者简介:王子健(1995.12-);男;汉族;云南大理人;硕士在读;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