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1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