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全流程合规风险防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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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全流程合规风险防范研究

刘君虎

身份证号:4112821989****0013

摘要:自2020年9月起,生态环境部陆续公布了三批共计24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并指出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犯罪行为的全链条严厉打击,通过适用环境侵权性惩罚赔偿制度,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加强民事追责力度,同时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行政监管职责。

当下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如何落实固体废物管理的全流程合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以生产性企业为对象,结合法律要求和企业良好实践,研究提出生产性企业固体废物全流程合规的风险管理模式。

关键词:固体废物;全流程;风险防范

一、精准把控固废定义和分类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以及经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范畴。

因前述法条对固体废物释义过于抽象,原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对不同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种类做了详细例举,与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废物鉴别标准如下:

不同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2. 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3. 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 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5. 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6.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7.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1.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2. 在物质提取、电解、裂解、分馏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如金属渣、废液、粉尘等残余物质
  3. 在煤矿、石油、天然气等开采过程以及热能或燃烧设施中产生的废石、尾矿、油泥、燃煤炉渣等物质;
  4. 在设备维修过程中清理的残余、损毁物质;
  5. 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6.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

  1. 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
  2. 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和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3.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4.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硫酸或盐酸;
  5. 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6. 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液;
  7. 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8.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飞灰、底渣等灰渣;
  9. 烟气、臭气和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过滤器滤膜等过滤介质
  10. 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根据来源的不同,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按照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又可被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医疗废物、化工废液、农药污泥等)。

精准理解固体废物的定义,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合理分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是实施固体废物合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二、企业固废管理应履行的合规义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和处理处置,形成企业固体废物的全流程管理,涵盖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

企业在固体废物管理的全过程均应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

(一)依法产生、收集、贮存管理固体废物的义务

1.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纳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报告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2.在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

任何企业,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出废物减量化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

4.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防范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应具有足够的警示性,以提醒相关人员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注意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避免被其他固定物体遮挡,并与周边的环境特点相协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其他标志宜保持视觉上的分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其他标志相近设置时,宜确保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视觉上的识别和信息的读取不受其他标志的影响。

(二)依法运输、利用、转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义务

1.经批准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应先向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3.不得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此,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三)固体废物储存设施管理及信息公开合规义务

1.企业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护,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三、不同类别固废的合规管理要点

(一)工业固体废物的合规管理要点

1.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责任制度

产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台账制度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由“摇篮到坟墓”全流程管理的基础性、保障性制度,通过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有助于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管理目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所有产废企业均应当按年填写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按月填写流向汇总表、按批次填写出厂环节记录表。根据地方及企业管理需要,产废企业自行填写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及处置环节记录表等信息。所有台账信息均应由专人管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此外,产废企业可采用国家建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简化数据填写、台账管理等工作,如自行开发电子台账,应当与国家系统对接。实现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电子化的产废企业,可不再记录纸质台账。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产废企业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对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产废企业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提交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信息,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4.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产废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事先通过核实被委托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核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污染责任由受托方承担的,不免除违反前述核实义务的产废企业的责任。

对于受委托方而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废企业。

5.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产废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6.依法建设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分类存放工业固体废物

产废企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得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终止、变更时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及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产废企业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废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除免除污染防治义务外,变更前的当事人可以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自行约定。

(二)危险废物合规管理的要点

1.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任何企业,均应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依法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企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级行政区划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移。

任何企业不得经由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企业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5.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6.依法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事件

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四)其他固体废物合规管理的要点

1.建筑垃圾合规管理的要点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施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2.电子产品合规管理的要点

生产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企业回收、拆解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企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产品和包装物合规管理的要点

企业设计、制造产品和包装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4.污泥合规管理的要点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企业或者污泥处理企业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不得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倾倒至农用地。

四、固废管理不履行合规义务法律风险

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转移、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违反上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合规义务,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因企业信用评级降低而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

(一)法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

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转移、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违反上述合规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第1232条、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对其环境侵权行为承担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损失和费用赔偿责任等民事侵权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转移、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违反上述合规义务,可能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不仅企业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乃至5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3.刑事犯罪责任

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转移、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违反上述合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规定,追究企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二)违规承担的风险后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并将企业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

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转移、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因违反上述合规义务致使企业信用评级降低后,可能丧失国家政策扶持、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还可能导致丧失政府采购资格,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被从严审查等一系列不利后果,致使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在当前对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大背景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重视固体废物合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政策的规定,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的每个环节严格遵守合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因信用评级降低导致的丧失金融、税收等政策优惠的不利后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