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监管制度创新与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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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监管制度创新与对策研究

郭逸枫 ,王家祺

青岛上合国大财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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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的监管制度是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的关键,而地质勘查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前提。通过本研究的创新与对策探讨,旨在提升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推动地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地质勘查  监管制度  对策

一、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

(一)原有的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

长期以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过于重视地质勘查活动的准入管理,而对于从业单位取得资质后的过程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却未给予足够重视。这导致从业单位过于关注资质申请,而忽视对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自律管理。随着从业单位的增长速度,政府单一的监管力量难以跟上,导致监管成本高而效能低下。在年度监督抽查过程中,被抽到的单位往往只是在应付抽查,而未被抽到的单位则更加得心应手,这导致监管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从业单位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命令,缺乏有效沟通平台,这容易引发从业单位的抵触心理。原有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已无法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未来,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需要充分发挥多元监管主体的主动性。这包括更加注重过程监控和行为规范,关注监管对象的体验、感受以及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这样的监管方式使得监管具备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相对柔性化的特点,同时又能发挥无可比拟的威力,以达到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的目标。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强监管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以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性,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根据2018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并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党的十九大后更加凸显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三)地质勘查活动的特点要求监管制度创新

地质勘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先行性和基础性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的行为活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地质勘查被归类为专业技术服务业,凸显了其在基础服务领域的重要地位。地质勘查活动在技术层面和工作环境综合考量下具备高风险、高难度和高成本的特征。此外,地质勘查活动还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特点,通常在野外或偏远地区进行,无法实现全程的“旁站式监管”。这种情况导致地质勘查活动的信息存在不对称,为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环境。近年来,地质勘查市场频繁出现失信现象,包括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岩芯造假、伪造钻探工程量以及项目违法转包等问题,这一现象足以证明这一点。地质勘查活动中的造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就像是一颗未引爆的“炸弹”。一旦引爆,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矿产勘查资料的造假可能导致政府决策失误,甚至危及国家的能源资源安全。因此,亟需建立健全新的监管制度,以解决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地质勘查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质勘查质量管理意识不够

部分地勘单位存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在质量管理方面意识不强,同时总工办在履职把关方面也存在不够严格的情况。还有一些地勘单位存在内部质量检查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尽管它们已经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了相应的认证证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充分落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勘单位的地勘项目原始资料存在编录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这表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问题。个别地勘单位存在承担过多勘查项目的情况,其技术力量明显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在钻探地质编录方面,采用了“回忆录”式的编录方式,一个地质工作人员负责多个钻孔的编录工作,无法实现边钻进边编录的要求。

(二)不按照从业范围的要求开展工作

部分地质勘查单位没有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的要求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出现了跨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进行勘查的情况。部分地勘单位在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时,并未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进行操作。即使取得某一类别的地质勘查资质,它们仍开展多种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地质勘查工作,超出了资质类别的范围,跨越了勘查活动的从业范围。举例来说,有些单位只持有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却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手段及其内在逻辑

(一)重视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地质勘查工作质量

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推动地勘单位质量管理活动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应加强地勘单位的质量管理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并加大对地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合理运用的力度。首先,应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审核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进行平时例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统筹推进,以营造公平、法治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其次,应加强对勘查项目实施前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这包括在项目申请的前期进行充分的论证,严格控制勘查资质的准入,以实现事前的有效控制。同时,明确项目设计审查、野外实地验收以及工作质量检查的要求,实现对整个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配套措施

为了完善回应式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这包括确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作为评价的依据,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在前期进行良好的顶层设计。健全的法律法规、科学的标准和规范,既能够监督从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勘查产品和服务,也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及投资人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以及地质勘查市场的供需主体之间的协议是勘查服务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一旦投资人选择并委托从业单位承担任务,监督从业单位的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的主要依据就是地质勘查合同。而约定地质勘查合同的方式应基于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结合投资人的特殊需求,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管控,其中包括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增设地质勘查活动行为监管的条款,并制定《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还应进一步推进标准规范的更新工作,以适应现代地质工作和市场经济的新要求。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修订目的并非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而是鼓励被监管对象自身监管能力的培育。

参考文献

[1]周鑫,王志刚,刘海明.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矿业,2011,20(9):46-48.

[2]渠滢.我国政府监管转型中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8(6):32-42.

[3]杨伯轩.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改革对地勘单位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30(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