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模式下客运管理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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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模式下客运管理研究

路燕飞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100

摘要:在我国经济稳定发展态势下,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更加多元化,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支撑下,汽车租赁在客运体系中的占比不断提升,由此也给客运管理工作开展带来新型挑战。本文在明确车辆租赁模式下客运管理新型要求基础上,说明当前市场中常见的车辆租赁模式优势及不足,结合实际提出客运管理优化路径,以此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为提升客运管理水平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车辆租赁;客运管理;风险管理

车辆租赁客运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以满足社会公众特色化出行需求而出现的新型客运模式,从广义上讲,是属于车辆使用权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转换行为。从客运管理视角而言,汽车租赁则是一种新型市场化客运方式,由于其所具有的经营性质和车辆行驶的安全性要求,在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张情形下,必须要强化对汽车租赁的有效管理,在推动市场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基础上,确保市场保持合规化、可持续发展。

1、车辆租赁模式下客运管理新型要求

车辆租赁在公路客运中由来已经,但是传统市场规模较小,只是出于零散发展状态,近些年来,随着公路客运客户需求量不断增加、租赁模式更加多样化,推动整体市场规模不断增加。对客运管理部门而言,必须要适应形势变化要求,深入实际了解市场发展动态,全面、准确做好客运管理工作,为推动车辆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在日常管理体系中,要熟悉车辆租赁的基本模式、不同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及不足、不同模式运行管理的政策导向、找准最适合我国国情及社会公众需求的模式。同时还要能够明确可行模式的风险管控要求,加强政策方面的规范引导,推动车辆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更好的推动经济发展。

2、车辆租赁模式的构建与评估

2.1 车辆租赁的基本模式

从客运管理视角而言,车辆租赁主要包括车户独立许可模式、同业租赁模式、租赁车辆直接运营模式及租赁车辆性质变更模式。车户独立许可模式是将车与户的产权归属相互独立,在二者分别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下,即可申请开展租赁经营活动,这种模式不要求车辆所有者本身具备客运经营资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1]。同业租赁模式是车辆出租和承租方均为道路客运企业,双方以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闲置车辆为交易对象。租赁车辆直接运营模式是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在车辆技术条件达到客运车辆要求情形下,即可直接进入租赁市场,经营主体是以客运企业为主。租赁车辆性质变更模式是将初始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变更为“公路客运”,并在取得道路运输证后进入租赁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2 不同模式运行可行性评估

上述几种租赁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均有显著差异,但是都需要取得道路运输证后进入租赁市场。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各自的优势及不足之处。车户独立许可模式本质上是车辆运输证与客运企业相互脱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运行灵活性较强,但是与当前道路客运政策体系要求存在较大偏差,需要对客运管理体系进行系统重构,当前还不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同业租赁模式能够适应当前客运市场形势变化特征,实现富裕车辆的优化利用,管理体系相对较为封闭,具备良好的推动基础,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客运企业需要同时获得租赁资质,由此会导致汽车租赁体系中存在双重性质经营主体现象,导致无法实现统一管理,更是对富裕车辆灵活性利用产生限制作用。直接运营模式较为灵活,但是会导致道路客运行业存在两种不同登记使用性质的车辆,严重偏离我国机动车管理基本制度,导致管理政策二元裂化,因此还不具备相应的可行性。车辆性质变更模式在运营主体方面都是属于客运企业,只需进行使用性质变更,不会与机动车登记管理要求产生冲突,也无需对现行道路客运政策大幅变更,因此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2.3 可行模式的风险管控要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为更好的推动车辆租赁市场发展与客运管理协同,在实际运行中,同业租赁模式和车辆性质变更模式具有良好的推行条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采取两种模式并行实施的方式推进改革。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方式,都需要做好如下方面的风险管控:(1)企业赔付能力保持风险防控,从明确实体资产要求、适应车辆小型化趋势、技术和法治体系优化等角度,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设和调整,推动车辆租赁模式健康运行[2]。(2)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保持风险,两种模式中都要求车辆属于客运车辆,或者需要在变更为“公路客运”性质后申请道路运输证,能够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要求,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风险,车辆租赁运营模式的核心是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因此在现有道路客运政策体系下,无论是何种模式,都应当明确承租企业在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在租赁期间的先行赔偿责任。

3、汽车租赁模式下客运管理优化路径

3.1 完善顶层政策设计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完善车辆租赁模式政策监管和支持,推动客运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顶层政策设计应当把握如下要点:(1)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条例》,细化条款要求,为“汽车租赁”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优化汽车租赁行业政策框架,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经营业务,明确监管范围。(3)细化汽车租赁模式政策体系,明确“同业租赁”模式的非租赁经营性和临时性,形成完善、清晰的政策界面,为具体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明确依据。

3.2 优化市场准入条件

优化市场准入条件,为有经营意向的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进入导向,吸引更多创新主体进入市场,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车辆租赁需求,是客运管理应当关注的重点方面。首先是要合理设置企业自有车辆比例下限,车辆检测合格具体要求等。其次是构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管理机制,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对实查未落实承诺事项的,明确管理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要求。三是强化企业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监管,确保所有车辆都能够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3.3 明确运营责任主体

车辆租赁模式快速发展背景下,相关主体必须要明确运营责任主体,确保各方利益得以有效保障。客运企业拟投入的租赁车辆,登记使用性质必须做好变更,配发《道路运输证》并注明经营范围。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车辆只能自营,不得二次转租[3]。承租企业需做好车辆投保工作,深入履行承运人责任。同时要合理布置车辆外部标识,便于乘客辨识,在出现违规事件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3.4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有效规避安全隐患发生,保障相关主体及乘客合法利益,是确保车辆租赁模式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承租客运企业必须要承担起车辆租赁期间的主体责任,优化车辆最短租期管理方式,确保车辆运营管理稳定性,细化同业租赁模式下租赁到期后的处理方式,明确界定责任时空范围。对于已经采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将自有车辆出租,如运力确有富余,应当先将租赁的车辆退出运营。

4、结束语

车辆租赁在我国客运市场中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诸多方面不完善之处,在当前客运管理工作中,还应当深入实际做好调研,把握市场运营动态,精准分析市场需求变动特征,采用试点方式优化管理方式,推动租赁模式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陆诗玉.济南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发展现状与分析[J].时代汽车,2022(19):175-177.

[2]杨海龙,高海燕.车辆租赁模式下的道路客运管理政策改革研究[J].综合运输,2022,44(06):49-53.

[3]夏晶,于丹阳.交通运输行业新经济统计的思路与对策[J].统计与决策,2022,38(08):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