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讨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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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讨论

谢玲玲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摘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与国际社会往来的重要窗口,在吸引外商投资、提升贸易便利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转变,有必要规范和完善与该类区域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围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介绍了政策的产生背景,结合政策的具体内容,从理论层面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海关特殊监管区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税收优惠

1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变化以及我国“营改增”的实行,对于同时对接国内国外购销市场的监管区内企业来说,先前的运行模式已然不能应对的问题逐渐凸显。针对上述问题,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相继出台相关措施,202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开始执行。作为当前和今后综合保税区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表示,申请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2税收政策特征

试点政策保留了区内原有税收政策的部分内容,并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补充了新的政策条款,通过归纳整理后发现试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试点范围未限定为专门区域。试点区域不再是专门划分出来的某一特定区域,而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内的企业都可以参与试点政策,而且试点企业无需去往专属区域,可以在原有生产经营地开展业务,规避了因需集中管理而产生的搬迁难题。

自愿申请试点资格。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区内企业都可以自主申请试点,并不会另设其他门槛阻拦区内企业的试点热情,该原则完全尊重了区内企业的自由意志,同意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想要的发展模式。

试点企业享有双重身份。区内企业仍适用部分“境内关外”身份应有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享有国内购销业务的正常待遇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双重身份便于企业多方寻求满足需求的供应商,精准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灵活处理好涉及区内外的多项购销业务。

由弱化“一线”向弱化“二线”转变。以综合保税区为例,原政策下,综保区内企业具有境外企业的属性,“一线”进出境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二线”进出区货物则不列入,旨在弱化“一线”,引导区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站稳脚步。相较而言,试点政策倾向弱化“二线”,将试点企业定位为国内一般企业的角色,倡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国内区外企业的业务往来,结合两种资源的优势,将国际产业链条延伸至国内地区,形成内外贸共发展的新局面。

3试点政策存在的问题

3.1企业部分税费增加

试点政策使区内企业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相关涉税业务的处理也发生变化。

试点后,试点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按一般贸易方式处理,城建税及附加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行为的发生而产生。同时试点企业离境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处理,若出现免抵税额大于零的情形,则需要计算城建税及附加费的金额。

试点政策实施前,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行为采用免税政策,而试点后区内企业虽在进口时仍执行原政策,但在设备的各海关监管年份均需按上一年的内销比例补征税款,试点政策对自用设备分年补征进口税收的方式只是起到了纳税递延的效果,事实上该政策仍增加了进口设备的税收负担。

原本区内企业向“二线”内的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需按货物的成品状态申缴税款,但无需缴纳缓税利息;但试点企业向监管的“二线”企业销售货物时,不仅要承担国内交易环节的流转税,而且需按料件状态处理进口事宜,并进行相应的缓税利息补交操作。

3.2对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对不同加工贸易模式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效果不同。试点企业在国内从事与非保税货物相关的业务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解决了原材料入区时产生的增值税征退税率差问题,能够减轻“一头在内”企业的成本压力;试点政策为“两头在外”企业带来的成本优势不大,因为该类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较小,主要利用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和出口免税政策,试点政策能发挥的新作用不多。

3.3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

试点政策支持性文件较少,尽管新公告沿用了之前的税收政策并新增了部分规定,但截止目前都未出台其他相关文件或补充性条款;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试点企业对同一类型货物可以用保税身份或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交易,加大了海关精准识别货物的难度,而且利用不同身份规避税款将有损国家税收利益,这也提高了税收稽查的征管成本。

3.4试点配套机制限制多

国税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中明确提出实行备案制和取消试点退出机制,该类试点配套机制限制了部分区内企业的试点热情。

首先,有试点需求企业所在的综保区应满足一定条件后备案成为了试点区域;其次,只有合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企业,才能自愿申请参与试点;再次,上述申请审核通过后,试点区域内的企业还需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再次申请;最后,申请企业还得等待海关完成资料审核和管理系统维护。

4完善现行试点政策的建议

4.1合理降低企业税费

一是提高出口退税率。为继续发挥区内试点企业对国际市场的连通作用,避免出口征退税率之差影响区内企业的出口热情,可考虑提高国家鼓励出口产品如中国特色文化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二是加速折旧进口自用设备。对于需要使用较高精尖的机械设备,对进口设备的需求不少的企业,可考虑对内销比例部分实行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三是延长暂免征收缓税利息的时间。为应对区内试点企业出口业务面临的难题,稳住国内市场,可考虑延长缓税利息的暂缓征收期限,减少保税货物及其制成品的内销成本。

4.2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

针对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中不同类型企业税收负担不一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试点政策中的减免税规定,促进试点区域向多元化业务方向发展。为降低区内试点企业在政策实施后的新增税负,可以考虑不征收外购外销企业的附加税费,对内购外销企业的附加税费实行减免,或是考虑不将试点企业外销部分的“免抵税额”作为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依据,以提高试点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4.3健全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深化政策研究,推广试点经验。相关部门可邀请高校专家,利用可获得的试点数据,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课题研究;二是加大政策宣传,扩大试点规模。采用短视频、漫画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表达,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内涵、外延;三是关注企业诉求,解决试点难题。不同属性的企业可能会有个性化的需求,建议分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地区建立起一套试点进度反馈交流体系,实行试点数据月报制度,做到按时整理资料,多手段分析数据,检验政策实施效果。

4.4恢复试点退出机制

设置最短试点周期。要求区内企业试点满24个月后方能申请退出,退出后24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试点,即使企业在试点后的短时间内就发现该政策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好处,也难以在短期内转变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而言退出试点所需的时间成本较大,从而能够起到规范试点秩序的效果;设置试点退出条件,试点企业在申请退出前,应满足提前申请、留抵税额转成本等条件。

参考文献:

[1]王文清,严立佳.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试点,助推我国自贸区高质量发展[J].进出口经理人,2019(10):16-18.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35):72-73.

[3]张永铎.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问答[J].中国海关,2021(05):38-39.

[4]赵妍.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顺利推进  释放区内企业发展新动力[J].中国海关,2020(01):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