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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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研究

熊佩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在这些犯罪中所到涉及到的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结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对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包括:案外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案外人异议权难以实现、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和单独起诉难以实现等问题。因此,应加强案外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以切实保障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 案外人 案外人异议

一、引言

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的财产与孳息。 而“案外人”则是指因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认定错误或者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违法,对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历来重打击犯罪轻财产保护的传统,导致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欠缺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分析现行我国在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之问题检视

(一)案外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尽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授予案外人异议的权利,但该规定显然存在原则性和模糊性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针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主体被称为“案外人”,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是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又将与犯罪无关而主张财产权利的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尽管称谓不同,但在对物审判中,被告人在场的“案外人”与被告人缺席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程序地位、诉讼权利等方面,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既未赋予“当事人”地位,又不属于“其他涉诉人员”范围的“利害关系人”并未明确其程序地位,这也导致案外人既不属于刑诉法所规定的“当事人”范畴,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由于对案外人的法律界定模糊,致使其缺乏独立的实体处分权能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这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二)案外人异议权难以实现

首先,法律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外人如果对本人财物是否应被查控有异议,可以向司法机关积极提出质疑意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以达到解除或限制适用查控措施的目的。但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案外人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应如何抗辩及主张权利,且缺少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处置财物权力的制约。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兼具审判与执行的双重性质,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财产的法律限制较少且缺乏中立裁判者的制约,案外人很难充分参与,因此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有较大的任意性,申诉的救济途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其次,在审判阶段,《刑诉法解释》虽然确立了案外人异议制度,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但是对于“必要”的认定权则由法院掌握,案外人仅是被动参与。如果法院认为不必要,不通知案外人出庭,案外人便缺少参与与获得救济的途径。且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参与诉讼的请求时,法院常会以“刑事案件中没有案外人”“没有先例”为由而不予准许。

最后,在执行阶段,案外人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时,因该执行异议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时仅将其作为“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执行异议”,导致法院仅对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进行审查,进而忽略对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实体权利的审查。最终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所确立的执行异议,实际上违背了其本质属性,其规定的“异议—复议”路径剥夺了案外人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机会,同时,因涉案财产执行中的执行行为异议,包含了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异议”的实质审查功能,也会导致执行程序性救济与实体性救济的混乱。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难以实现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赋予了案外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仅因处置涉案财物产生的问题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也存在诸多困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刑诉法解释》第457条所规定的再审事项,也没有将“认定赃款赃物错误的刑事裁判”列入其中,且不允许案外人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异议。另外,案外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也是一件难事。受传统先刑后民理念及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效力的认可的影响,案外人在判决生效后又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力救济的想法难以落地。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权利保护之完善

(一)明确案外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立法层面案外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维权处处遇难,毋庸置疑,赋予案外人更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案外人权利的关键一步。目前学界界对于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应当赋予案外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认为可以赋予案外人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法律地位;三是认为可以赋予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案外人之所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基于其与涉案财物有直接的、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这是不受司法机关左右的一种独立行使请求权的方式,并可以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依法院通知或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根本不受公诉机关的任何影响。这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在性质上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权并无根本不同。

(二)赋予案外人与其身份相符合的诉讼权利

这主要从案外人的诉讼知情权和诉讼权利行使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保证案外人诉讼知情权是确保案外人参与正当审理程序的前提,我国在构建刑事对物裁判的案外人参加之诉时,应当首先建立案外人的通知制度。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其应将对物指控的理由和处置建议公告或书面通知案外人。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及时公告或通知案外人,并告知案由、涉案财物的状况、案外人异议的期限等。其次,案外人虽然可以针对涉案财物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其请求权的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等程序,案外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如果不服法院对涉案财物追缴所做的裁判,案外人可如被告那样行使上诉的权利。同时未来应当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追缴程序,并及时通知案外人参与庭审,促进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能提出异议。

(三)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案外利害关系人,使其及时主张权利,方可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其次,司法解释应当细化案外人异议制度规则要求,诸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渠道及异议期限等内容。最后,应当明确案外人异议制度应当适用于审前、审判中甚至在执行阶段,分别明确不同阶段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接受机关,审前程序中案外人对涉案财物处置存在权属争议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以及在执行阶段暴露的涉案财物权属争议,案外人仍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主张。案外人满足提出异议的要件后,应当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确立。

四、结语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乱象丛生,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不当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也有损司法权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关于案外人财产权利保护的设计仍不完善,这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的案外人在行使财产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显得尤为费力,常有案外人也因此而放弃救济或行使救济权利不及时最终救济无路。因此,必须优化诉讼构造,从根本上解决好刑事诉讼案外人的涉案财物权属问题,真正彰显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页。

[2]  李奋飞:《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范阐释与困境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3]  李奋飞:《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范阐释与困境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4]  参见《刑诉法解释》第279条。

[5]  蒋晓亮,《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