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步审理模式的法理冲突与完善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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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步审理模式的法理冲突与完善路径

陈诺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法院领域的智慧化建设,在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实践中形成了若干具体的智慧法院应用场景。异步审理模式作为新兴“互联网+”审判模式,构成了对传统诉讼理论的挑战。本文探究了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否存在冲突。探索异步审理模式的完善路径,对于减少诉讼活动的程序性障碍,平衡司法裁判公平、效率的两大价值追求,具有深刻意义。笔者建议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一步明确异步审理的适用群体以及案件类型,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三个方面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完善。

关键词:异步审理、在线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智慧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主动推行与应用人工智能,促使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在此基础上,推动了诉讼场景多元化、诉讼时间灵活化的异步审理模式的出现。于当事人而言,异步审理模式赋予的当事人以更为便捷、高效地参与诉讼的机会。于法官而言,法官可以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提前排期,利用碎片化时间审理案件,同时处理多起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异步审理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冲击着以直接言词原则为代表的传统诉讼理论。异步审理是否与传统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相冲突?如何完善异步审理模式对促进互联网法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分析了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传统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议,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异步审理模式的完善路径。

二、异步审理与传统诉讼理论的冲突

(一)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

在异步审理模式下,尽管诉讼参与主体分离,审判人员仍然亲自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推进案件审理活动的每一个程序,法官的亲历性未有重大变化。在线下同步审理中,法官通过面对面的直观体验获得第一手的判决资料,有助于及时对证据价值与调查结果做出评价以便于发现真实。[1]在异步审理中,虽然程序参与人延时回应,但是在互联网诉讼平台上可以通过视频交流的方式观察诉讼参与人的表情、动作、动作、神态等,其所传递和获取的有效信息与同步审理而言并未有明显减少。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录制音频或视频对证据的真实性承诺,保证证据材料在异步审理模式中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因此,异步审判并未降低法官亲历性和在信息传递的效果,不会阻碍直接原则的实现。

在异步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表达争辩意见且争辩次数不受限制,这与言词交流并没有本质区别。当事人需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连续攻击和防御,有利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在法定期间内完成诉讼活动。互联网诉讼平台依托现代即时通信媒介,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居于纯文字和纯言辞之间,表现为书面的形式,但实质上仍是口头的内容。因此,不会阻碍言词原则的实现。

(二)异步审理模式与集中审理原则

与传统审理模式相比,异步审理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按照不同的步调,根据传统提示的步骤完成诉讼。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因“异步”而间断性地安排庭审,进而侵害了集中审理原则,其实质仍为间断性审理方式。[2]此外,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使得法官无法行使庭审指挥权,进而导致庭审秩序混乱和对抗式辩论的空洞。[3]异步审理模式在具体案件中得以适用的有效前提之一就是法院的适用许可。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在不适用于复杂案件的前提下,其并不会侵害集中审理原则。此种规定除能有效降低程序适用的风险外,亦尊重了法院诉讼指挥权。以法院诉讼指挥权为依托,能够形成对异步审理模式适用的司法监督与管理。在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大前提下,虽然采用并行审理原则,但《异步审理规程》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具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并不会带来学者所担忧的侵害集中审理原则问题。同时,基于《异步审理规程》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审前程序下的程序设计,并不会出现庭审秩序失控和对抗式辩论的空洞化,因为现行民诉法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已然保证了庭审有序化和对抗式辩论的充实性。[4]

三、异步审理模式的完善路径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异步审理模式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一种增量服务,目的在于便捷解决纠纷,降低定纷止争的时间成本,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的合意选择而适用,而并非强制适用。基于异步审理模式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及作为辅助性审判方式的特点,应当以风险告知机制、当事人程序启动机制、程序退出机制为核心,坚持私法自治原则,落实当事人在异步审理模式中的程序选择权。就风险告知机制而言,法院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风险,以便当事人了解异步审理模式中相关诉讼行为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制定和调整诉讼策略,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退出和程序倒流。在程序启动以及退出机制中,法官也可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推送异步审理模式,但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启动基础。当事人可以在向法庭说明合理理由后选择退出异步审理模式,将其转化为远程视频庭审或者线下开庭审理。法院在评估过程中不宜为程序退出机制设置过高门槛,在程序的确定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度弹性,为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留足合理的救济空间。

(二)进一步明确异步审理的适用群体以及案件类型

就适用群体而言,应当将重心放在难以获得传统司法救济的纠纷主体,包括地理位置相距较远、时间不便、争议金额较小的当事人等。在明确重点适用群体后,适用案件类型也应被限定为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一方面,由于异步审理模式缺少言词化的审理外观,法官缺少通过当事人当场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这就意味着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较为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另一方面,由于异步审理“留言式”的信息交流方式具有先天的不同步、零散、随意等局限性,因此对于当事人人数较多、需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等诉讼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官的当场指挥下才能够确保庭审有序推进的案件,也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此时异步审理模式对于案件审理质量以及程序正义的要求会略低于当事人对于诉讼效率以及程序便捷性的要求,以此来减少异步审理模式的间接审理性质对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冲击。当然,未来随着诉讼平台的技术革新与功能优化,异步审理模式的实践运行较为成熟和稳定,可逐步扩大其适用案件范围。

(三)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在异步审理程序中,当事人能够更加自由、灵活地发表诉讼意见,享有更充分的诉讼便利,这种当事人地位的凸显,符合异步审理模式创设的初衷。从法学理论上说,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只依靠纯粹的“技术手段”,而非“实践力量”加以解决。[5]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诉讼流程与言词证据的安全性、真实性、不可更改性。但是网络技术不能还原诉讼流程的所有过程,除了物理意义上言词证据的真实之外,还需要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经验加以保障。因此,应当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赋予法官在庭前程序中整理和明确案件争点的职责,要求法官定时上线查阅诉讼信息,指挥和推进诉讼活动进展,发挥其程序控制和引导功能。法官应以在线方式适时地行使阐明权,平衡当事人的在线攻击与防御能力。由于异步审理模式缺少言词化的审理外观,法官缺少通过当事人当场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这就意味着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较为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模式,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保障程序转换协调。

、结语

在线诉讼实现了司法从“面对面”到“屏对屏”的转变,这不但是技术的革新,更是司法理念的革新。异步审理模式在实际操作和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在探索异步审理模式的完善路径时,落实当事人在异步审理模式中的程序选择权,将异步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定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当强化法官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保障程序转换协调。通过完善异步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公正高效解纷的司法需求,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践,推进司法和前沿科技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国司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1]占善刚,王译:《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江汉论坛》2019年第6期,第113页。

[2]参见杨瑞:《异步审理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与回应》,《司法智库》2019年第1期,第168页。

[3]参见程雪梅:《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质疑与思辨》,《司法智库》2019年第1期,第177页。

[4]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123页。

[5]参见杨秀清:《互联网法院定位之回归》,《政法论丛》2019年第5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