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开发整理是在1997年4月15日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简称中央11号文件)之后进行的,至今已有七、八个年头。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对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确保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现占补平衡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管理问题,搞不好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况且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各地也出现过不少权属争议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问题进行进一步认识和规范。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维修和保护测量标志.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受法律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