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国从1995年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以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逐步成为维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国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我约束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作用和效果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除了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环境、行为主体、权利保障等因素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别外,法律规制的欠缺,也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持续推进和质量提高的原因。笔者认为,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不仅是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力武器,也是破解制约工资集体协商难题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关进法制的笼子”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才能得以有效推行。一、关于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定刚性不足的问题
简介:为了解武汉市贯彻全总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要求,实施全总和省、市“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深入健康发展,2013年7—8月,我们对13个城区以及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和武钢、一冶、新港投、港务集团、公交集团、石化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调查采取数据统计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调查涉及企业84217家、职工2384113人。其中,国有及其控股企业442家、职工243765人;非国有企业83775家、职工2140348人;世界500强在汉企业44家、职工15969人。按企业职工人数划分,200人以上企业1029家、职工668333人;25人以上企业8982家、职工5921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