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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①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 解析 网络信息交流 责任主体 特殊规定
  • 简介: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 标签: 网络信息交流 侵权责任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解析 责任主体 特殊规定
  • 简介:对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进行全面解说十分必要。对该部法律的法律结构和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和保护客体、归责事由、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请求权、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惩罚性赔偿、建筑物责任等十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串引了我国侵权的几乎全部制度。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以及对该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相同、相关制度的对应性比较考察,既有对各条款基本文义的解释,又有条款设计的妥当性论证,向读者传达了关于中国侵权主要制度的立法理由说明。

  • 标签: 中国 侵权责任法 解说
  • 简介:我国侵权的立法模式决定了网络侵权应在侵权中予以类型。网络侵权可采以主体为类型标准。侵权中对网络侵权主体的内容选择时,应排除其与侵权总则一般性规定中规则相同的内容,也要排除只适用于特殊侵权客体,可通过民事特别加以规定的侵权规则。在立法编排中,网络侵权类型应通过以主体为编排标准来作出集中规范。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网络侵权 立法编排
  • 简介:在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处于真空状态,在《侵权》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首次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由于科技发展得较为迅速,因此网络侵权这一现象就应运而生,虽然《侵权》弥补了这一漏洞,但是在仅仅三款法条的规定之下,诸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答,通过对法条的深入学习的过程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的界定、是否包含反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布的信息是否具有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上仍存在疑惑。应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审查义务 连带责任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侵权的健全和完善被提上日程。需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对我国侵权的来进行完善,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新型侵权的论述及立法建议、具体问题的立法建议是对我国侵权微观上的完善,体系上的修改是对我国侵权宏观上的完善,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使我国的侵权更加完整。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立法现状 立法建议
  • 简介:我国侵权在增加规定多种形态的多数人侵权之外,还规定了较多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相互重合的样态。这是侵权领域不常见的问题,可称为侵权并合。这是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种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侵权并合主要适用于产品、服务致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营销参与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立法者增加侵权并合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制裁实施违法行为的营销参与者,阻吓和警示他人预防侵权行为。侵权并合发生后,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在原有的和新增加的侵权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 标签: 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并合 营销参与者 责任分担规则
  • 简介:侵权》第7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该章坚持平衡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产品缺陷责任、医疗机构保管病历义务、患者隐私权保护、过度诊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侵权》实施后需要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是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依据。由于有些规定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有些是新的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很好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 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产品缺陷责任 告知义务
  •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 标签: 机会 机会损失 损害赔偿 利益权利化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以下简称《侵权》)第七章是政治正确的产物,而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立法者既于医疗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深为隔膜,更对法的技术因素无所措意,遂致创作难谓成功。第七章在证明责任上没有特别设计,否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第七章屡屡僭越医事,多处规范构成表述错误,不少条款无法充任裁判规范。对医患关系的规制,应从契约法入手;对医疗便权领域的特别证明规则,以置于医事中为宜。

  • 标签: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失 说明过失 知情同意
  • 简介:伴随着《侵权》立法进程的逐步推进,侵权承担方式日渐成为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侵权承担方式的类型确定,将会直接影响着侵权构成要件的立法设计。将侵权的承担方式限于或不限于损害赔偿,直接决定损害能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当然内容。

  • 标签: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类型确定 立法设计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简介:过失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原则,过失侵权因此是不具有"惩罚"或"强取"等公法意涵的,但现行的实务与学说有不少是与之违背的。本文说明,确定过失的时点应是行为人增加了危险之时,而非行为人尽其所能仍无法避免损害之时,过失无须客观。过失客观之论将过失行为的确定时点推得太晚。行为能力愈弱,过失标准愈高。法律经济分析的能力标准之论将过失行为的确定时点拉得太早了。

  • 标签: 汉德公式 过失 客观化 财产规则
  • 简介: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侵权》高级研讨班的学习,聆听了法学专家对侵权的剖析,受益匪浅。侵权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它的出台,是一个新的开端,将引领我们进入彰显权益、保障权益的时代。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权益 学习 高级研讨班 法学专家
  • 简介: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人格权又被分为特别(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前者指法律明文规定之人格权,

  • 标签: 人格权保护 侵权责任法 宪法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 述评 国家权力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以下简称《侵权》)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又是民法典编纂中的关键性一步。至此,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必将积极转型以应对这一法制变革。鉴于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论为主要进路的研究应逐步转向解释论进路,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立法论 解释论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体系
  • 简介:人身损害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人格利益补偿与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人格下经济利益的补偿在认定标准上的地域差异,使民事主体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整也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

  • 标签: 侵权责任 人身侵权 预期利益 人格利益
  • 简介:由于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的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所以学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事实时,应承担的是以赔偿损失为主的侵权。《侵权》是对分散于不同法律、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系统总结,在责任的归属、构成和分配中体现了其合理性和进步生。根据《侵权》,我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表现形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学校的侵权行为。

  • 标签: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