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股东瑕疵出资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对股东而言,股东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界限,即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投资行为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出资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并且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是根据各股东的出资在全部出资中所占比例来决定的。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
简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