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安徽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教授走完了66个春秋的人生历程,于200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离我们远去了。汪汉卿教授1937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196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62年7月至1966年8月分配在北京第十四中学工作;1966年9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68年10月至1970年2月在解放军6408部队锻炼;1970年2月至1980年3月在安徽省繁昌县赤沙中学任教师、教导主任(1976年11月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3月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任系党总支
简介:一些置身在高档写字楼内,看似管理严密的'现代公司',却是'业务'遍布全国的诈骗犯罪集团。团伙采用'话术剧本'模式,由'业务员'假扮专家教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低廉伪劣保健品。历经数月的奋力攻坚,郑州警方于近日一举侦破了一起特大保健品诈骗案,目前团伙成员133人落网,涉案金额逾亿元。
简介:在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认定中,需要对相关规范性刑事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适用性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刑法中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对象范围,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对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进行限制解释。根据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状表述的理解,该行为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其中,非法买卖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而非法买卖其他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则是具体危险犯。对于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应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予以严格把握。在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应当准确评价和定位刑事政策的功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相济。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关停、并、转等行政方法处理企业资不抵债问题已不适应,破产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近几年来,我国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里制定了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破产制度在立法上还显得很粗略,在实践中也显得很幼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因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企业破产还牵扯到一些社会问题,这就给律师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时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为此,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在此,就笔者对破产法律的理解,以及参与数起破产案件的代理实践,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