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引言:刑法学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德国法学对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无论是外国还是德国本国的法学家都达成了共识。就刑法领域而言,早在百年以前,德国的刑法大家Binding,就曾言:刑法学高举着燃烧的火炬,法官和立法者都追随着它的光芒。[1]百年过去,当今的外国刑法学家在描述德国刑法之特点时,目光仍旧留在了刑法学对实践的巨大影响上。例如:英国刑法学家Bohlander在其所译德国刑法典一书中,正文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德国刑法深受教义学之影响"。[2]美国刑法学家Dubber,在论及德国刑法时,以其本国刑法为比照,将德国刑法特征概括为形式化(Formalismus)
简介: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法治的发展史就是法治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在西方历史上,"法治"思想首先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的学说,经过不断的承继和演进,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并深刻影响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治国实践.中国古代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把法律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和人民的御用工具,后世封建统治者采取儒表法里的学说.从法治的历史演进分析,中国与西方的法治产生的文化背景和基本涵义有着根本区别,目前,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道路,只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只能建立在中国国情之上,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走循序发展的渐进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