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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律漏洞是客观现象,其可分为必然漏洞和偶然漏洞,公法漏洞和私法漏洞,真漏洞和假漏洞,公开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四大类.面对法律漏洞,司法者应分清类型,采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 标签: 法律漏洞 司法适用 刑法规范
  • 简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提起的一桩“因冒名顶替上大学”引发的诉讼进行司法解释,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批复》。《批复》指示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宪法的相关规定。此《批复》在我国司法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宪法条款首次成为法院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迈出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

  • 标签: 宪法司法化 法院 案件 法条 宪法保护 审理
  • 简介:根据现行刑法中有关量刑的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时不但要以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为根据,依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合理量刑,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而且对所有的犯罪人应一律平等量刑。刑法中同时又规定了大量的量刑情节,这些量刑情节对最后的刑罚适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最大地发挥量刑情节的正面作用,又避免因过多地考虑量刑情节而对刑罚的合理裁量造成干扰,在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下实现量刑公正、合理,应当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

  • 标签: 量刑情节 司法适用 实证 规范
  •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 标签: 盗窃 携带 凶器 入罪标准 “但书”规定 宽严相济
  • 简介:期待可能性意义需要通过司法实现。作为"超规范事由"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不可避免地与司法所应坚守的形式理性发生冲突。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和破解其司法适用的难题。在坚守形式理性的同时也应正视形式理性的局限性,而反映实质理性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理性不足。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罪刑法定 司法适用
  • 简介: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 标签: 轻罪 司法适用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 简介:《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法律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A类学术期刊,北京大学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由中国知网、北大法宝全文收录。《法律适用》所登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网络、新媒体等转载。杂志本着探讨争鸣、完善司法的精神.

  • 标签: 法律适用 《复印报刊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在合同条款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合同出现漏洞时,适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各国普遍承认的解释规则。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交易习惯的重要地位,不仅在总则中将交易习惯确定为解释合同的原则标准,且在分则中规定了大量根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具体条文。但何为交易习惯,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认定方法以及如何适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对交易习惯的司法认定更是存在诸多争议,交易习惯未能在司法实务中凸显其重要作用,对交易习惯的构成和适用规则进行探讨实属必要。

  • 标签: 习惯 交易习惯 合同解释
  • 简介: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立法变迁反映了劳教制度废除的背景下刑事政策对立法的重大影响。尽管与对特定行为之不法及程度的评价应以单次行为为基础的原则不相一致,但在我国当下却也具有必要性。实践中,“多次盗窃”的适用乱象并未随着司法解释对其“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界定而消弭,从而不得不对上述司法解释再行解释,这也反映出司法解释水平的欠缺和技术的粗糙。事实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被界定为未经任何法律规范处理的行政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唯此方能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协调。

  • 标签: 刑事政策 行为刑法 行为人刑法 多次盗窃
  • 简介:选择性罪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立法模式。本文结合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对选择性罪名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包括选择性罪名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关系,选择性罪名与吸收犯、牵连犯、连续犯之间的关系,选择性罪名的未遂形态问题,选择性罪名的认识错误问题,选择性罪名的共同犯罪问题,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计算问题。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司法适用 数罪并罚 认识错误 未遂形态
  • 简介: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是遵循刑法人道、谦抑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能弥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的不足。在每一案件中,在根据四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其判断的标准采用折中标准说。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司法适用 适用价值 适用方法
  • 简介: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种案件处理方式.在美国、英国、新西兰等西方国家早已有之。尽管其理论基础多元化,

  • 标签: 刑事和解 司法适用 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程序 国家专门机关 犯罪嫌疑人
  • 简介: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标签: 司法认知 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告人 2000年9月 2001年4月
  • 简介:一、盗窃行为入罪门槛之修正轨迹从形式上看,盗窃罪经历了纯正数额犯向不纯正数额犯的转变。一般认为,盗窃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纯正数额犯,在盗窃罪的人罪门槛方面仅设置了单一的“数额较大”之标准。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盗窃罪的罪状被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

  • 标签: 盗窃罪 司法适用 路径 “数额较大” 《刑法》 数额犯
  • 简介:民间法是在一定区域内,由习惯风俗长久演变而来的逐步制度化的规则,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和内生权威性等特点。虽然民间法与正式的国家法有所不同,但它在维护乡土社会的稳定和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当重视并有效地利用在社会中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民间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分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解决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探索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合理性,对我国法律继承和法律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

  • 标签: 民间法 司法价值 国家法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施行至今,有必要总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目前各地法院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情况不容乐观,为满足基层司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侧重遴选那些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性的案例,并创新指导性案例遴选方式。同时有必要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方法,确保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预期功能。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 遴选 司法适用
  • 简介: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必须是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司法适用 自首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 2009年
  • 简介:"国家政策"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民事司法经常适用国家政策。国家政策要以符合法治原则的方式进入司法,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思考,并结合恰当的法律方法。从实体要件来看,在具体的司法活动当中,法官要考察有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国家政策,能否适用国家政策。从程序要件来看,法官要考察发现程序、审查程序和适用程序上的基本问题。同时,只有适用某种方法,国家政策才能成为司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来源。运用恰当的适用方法是国家政策司法适用的方法要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论证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

  • 标签: 国家政策 民事司法 实体要件 程序要件 方法要件
  •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有许多企业步入经营“寒冬”,特别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少已经陷入生存困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诚信经营者,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执行企业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生存,防止企业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对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以受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为对象,通过司法重整观念的引入,分析其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试图在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债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新路子,使执行工作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标签: 执行程序 司法 重点骨干企业 国际金融危机 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