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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虚拟空间盲区和移动空间盲区是城市犯罪中特殊的空间盲区。其区别于实体空间的特殊性,前者主要表现为“虚拟性”,后者主要表现为“移动性”。正是因其特殊性,在这两种空间盲区中发生的犯罪对城市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综合治理虚拟空间和移动空间盲区是城市犯罪综合防控系统的重要内容。对特殊空间盲区实施综合治理,既要注重各种类型空间盲区的共同治理对策,也要注重不同类型空间盲区的特殊治理措施。

  • 标签: 城市犯罪 盲区 综合治理
  • 简介: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 标签: 文化治理 城市公共文化空间 海峡两岸 文化立法
  • 简介: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造的一个重要环节,北京市的地方立法还具有引领国内地方立法的作用。北京市地方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国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立法原则和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指导原则。北京市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指导原则包括"首都特色原则"、"三个北京原则"、"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原则"和"北京精神原则"。北京市地方立法应该正确处理"一般立法原则"与"地方性指导原则"之间的关系。

  • 标签: 一般立法原则 地方性指导原则 首都特色 中国特色世界城市
  • 简介:2015年《立法法》修改,大量的设区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维护法制统一的困难进一步被放大。为了避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的"立法割据"现象,并维护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必须不断完善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就是设区市立法的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要求是立法权限、立法选择、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体例、立法语言、立法衔接等各个立法环节科学规范,符合统一的立法标准,目的是保证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如同现代化的生产线一样,在生产流程和生产标准的衔接配合之下保证立法产品的规范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设区市地方立法规范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体系的规划和设计则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

  • 标签: 立法规范体系 立法选择 立法程序 立法衔接
  • 简介:  在与博客有关的法律规则尚未出现之前,本文所倡导的博客侵权责任认定上的慎重态度,主要目的也是为博客这一"类媒体"的初期发展提供一种优惠的司法待遇.……

  • 标签: 侵权免责 免责空间 博客侵权
  • 简介:盘踞河南省平顶山市十几年的李耀武,被称为“地下市长”,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称为“地下出警队”。有两起案件更是让李耀武恶名远扬,一起是1998年为争夺生意,他的爪牙将一人枪杀;一起是2006年,李耀武因与他人结怨,指使多人持砍刀进行追杀,将仇家四肢砍断,造成五级重度伤残,而他们却逍遥法外。受害人四处上告,

  • 标签: 市长 江湖 黑社会性质 1998年 平顶山市 李耀
  • 简介: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

  • 标签: 地基工程 压浆 发明专利 法定代表人 地基施工 成桩工艺
  • 简介:近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案件中,滕伟航好心搀扶摔倒受伤的路人曹炼却被其指认为肇事者,在交警部门澄清事实真相后,滕伟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曹炼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法院依法受理后双方最终以凋解结案。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 标签: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自省 司法 立法 人民法院 精神抚慰金
  • 简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周全的法律。恰恰相反,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是无需或是不能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应当对这些领域保持自觉与克制。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不能寄望于法律垄断社会纠纷的解决,反而更应当尊重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对归属于'法外空间'的争议,应当交由道德、习惯等民间规范以私力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

  • 标签: 悼念权 法律漏洞 习惯 法外空间
  • 简介:如今,生活在"微时代"的人们已经难以离开微博和朋友圈,如何才能保障"微世界"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及时出台规章为建设网络清朗空间护航。自2010年以来,微博客便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休闲娱乐、情感交流和分享倾诉的重要渠道。

  • 标签: 护航 空间 网络 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 获取信息
  •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 标签: 虚拟空间 毒品犯罪 阵地控制
  • 简介:欢迎各位参加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大家知道本世纪初的20年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这个重要的时期我们要完成两大任务,一个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个是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完成这两大任务的同时,还要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关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主要有三项内容,一个是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第二就是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中部崛起和振兴老工业基地以及推进城镇化的进程。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服务空间 国企改制 重要战略机遇期 西部大开发战略 振兴老工业基地
  • 简介: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这种特点影响了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导致司法人员定罪与量刑的余地有限。其优点在于缩小犯罪圈、节约司法资源,且操作简便,能够在客观上保持公平;其不利之处是未体现个别预防、教育刑思想,忽视对犯罪人人格的评价以及对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的评价。未来立法的趋向应是改变片面以数额·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化倾向。

  • 标签: 客观化倾向 司法裁量权 人格评价
  • 简介:<正>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自由主义者觉得现实中既有的制度空间依旧无法承载人们的自由梦想,开始转而把因特网视为寄情自由的理想之所,在网络空间中想象、构筑、憧憬一种无拘无束的自由。然而,现实却告诉我们,如果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宪法结构不作出与自由所需的技术条件相一致的变革的话,那么,

  • 标签: 网络空间 因特网 代码系统 网络架构 政治架构 现实空间
  • 简介:采用ICP-AES法测定呼和浩特地区22个砖窑的机制红砖中九种特征元素含量,以国标土样(GSD-1)作为质量控制标准,用干扰系数法修正基体(砖样)元素干扰,获得本市区机制红砖中九种特征元素含量措标比对检验分析数据,此方法定量简便、准确、可靠性强。

  • 标签: 机制 ICP-AES法 质量控制标准 GSD 元素含量 定量
  • 简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车越来越普及。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及提高楼盘的吸引力,当今上海的楼盘中比较普遍地利用高层房屋的地下室作为停车库。那么,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购买高层房屋的客户是否有权使用该地下停车库呢?

  • 标签: 楼盘 居民生活水平 出售 客户 房屋 家用汽车
  • 简介:《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出台,既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网络社会管控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又有助于督促互联网企业全面落实法定义务,防控网络风险,营造清朗稳定安全的网络空间。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 标签: 公安机关 网络安全 行政处罚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空间
  • 简介:地方政府规章本不具有制度创新的法定权限,在目前立法体制中却最具创新动力和条件,实践中也最为活跃。本文基于地方政府规章制度创新的现状,分析其创新的客观条件与主观动因,以及创新性规章的实施效果和面临的法律困境:主张肯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制度创新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推广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强化权力机关对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法院的监督作用,让地方政府规章在有序和有效的监督下实现制度创新的法治化。

  • 标签: 地方政府 规章 制度创新 监督
  • 简介:信息存储空间是指在网络终端设备上形成的、独立于现实世界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空间。美国判例将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侵权法作为保护静态法律关系的依据,在未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之前不能满足信息存储空间作为客体进行流转的实际,合同制度囿于法律效力的相对性和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也难以真正有效的维护空间使用者的权益。通过物权制度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能为规制第三人入侵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找到更加合理的依据,笔者建议将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物",在《物权法》分则中确立信息存储空间使用权(用益物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治理非法入侵问题。

  • 标签: 信息存储空间权 入侵动产规则 财产权 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