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尽管遗产没有分割,但在李志强有继承权且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李青的六间房屋已当然归属李志强所有
简介:对相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常产生判决结果的抵牾和相同判决结果下的规则适用冲突。法解释学的形式逻辑推理无法消除抽象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只能容忍"合法"的裁判冲突存在。基于法经济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程序正义标准在核心给付条款上应通过标准化信息揭示推动市场合意实现,对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附随给付条款,其可降低为提醒注意以容纳实质正义标准的介入,程序正义标准应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提供可预期的合规避风港。实质正义标准由任意性规范和集体磋商产生的条款摹本构成,围绕该标准的粘性构建契合认知心理的选择退出机制,能够在约束附随给付条款的同时允许缔约方以合意的方式偏离实质正义标准。此种规制标准体系可提升司法的稳定性,并推动市场秩序真正成为格式条款的有效约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