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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89年5月初,随州市某学校发生一起盗窃枪支、子弹案,在现场存放枪支的木柜门上发现3枚指印痕迹。木柜门为棕色油漆表面,已风化,在日光和灯光下观察,指印为无色汗液印痕,纹线不清。用502胶对其中一枚印痕进行显现处理,未显出纹线,用短波紫外反射法和蓝光反射法对另外两枚印痕进行拍摄,亦未成功。由于天气干燥,指印中的水份挥发,

  • 标签: 增大温差 拍摄汗液 水汽拍摄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为了保护法益,对于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施加更多的限制,对处罚哪些不作为必须进行慎重的检讨,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1]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而言,最有争议的是先前行为。[2]先前行为,又称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某种法益具有遭受侵害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3]最早将先前行为视

  • 标签: 义务来源 否定说 来源否定
  • 简介:一具被人从河里扣捞上来的半截躯干摆放在了解剖台上。死者的躯体是从脐部被截断的,它的脑袋和右上肢没了.左臂幸存.左手被盗,腹腔内的脏器早已不复存在,就连胸腔内的脏器—一心脏和肺叶也被人为地掏空了。您瞧,凶手是何等的残暴!干我们这行的.把这类案件称为无名尸体碎尸案。

  • 标签: 碎尸案 法医学 尸源鉴定 法医鉴定
  • 简介:尸体皮肤上的一些特殊标记(如纹身、疣痣等)也是极为重要的个体特征识别标志。有时。它们甚至可以是法医进行尸源鉴定的惟一线索。

  • 标签: 尸体来源 尸体皮肤 法医 法医 尸源鉴定
  • 简介:王怀忠,男,57岁,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资格。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王怀忠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

  • 标签: 被告人 人民币 安徽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便利
  • 简介: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就判处自由刑的罪犯而论,罪犯作为人,享有基本的人权;罪犯作为一国公民,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罪犯作为被矫正对象享有其他人所不具备的特殊权利.罪犯权利是人类权利的一部分,尊重罪犯权利就是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 标签: 罪犯权利 法理学 权利保护 自由刑 人权 公民权利
  • 简介: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 标签: 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有大中型企业 收入申报 领导干部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肯定论 否定论 博弈 纳什均衡
  • 简介:被告人周镇宏,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曾任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2月23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被告人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8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3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信阳市人

  • 标签: 周镇 侦查终结 代表资格 审查起诉 立案侦查 河南省信阳市
  • 简介:被告人王昭耀,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受贿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协副主席 安徽省 省委副书记
  • 简介:我们似乎正处于一个大规模“评分社会”的初始阶段,本文试图为这一趋势的发生和演进给出一种法律社会学解释,即低成本的信息搜集和评价工具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主体均有不同的动力和理由对大众日常行为进行评分:对商业力量而言,平台企业需要评分机制塑造私人化的市场基础设施,从而约束管理平台上发生的各类劳动和交易活动;对政府而言,需要依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既有官僚机制下的行政权力转化成能进一步适应更大流动性社会的平台。本文认为,尽管算法可能加剧了现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的转变,但从商业和公共管理的逻辑出发,广泛采用评分机制是更好的策略,不仅可以帮助将更多细节行为纳入管理,还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法律和平台成文规则提供数据支撑,为算法权力提供更多可应用的场景。

  • 标签: 评分 公共信用信息 算法 平台 社会规范
  • 简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 标签: 巨额财产 作为 不作为 持有
  • 简介:我国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到现在已有十余年,但至今理论界对此罪的争议颇大,给司法操作带来极大困惑。笔者通过立法价值的权衡,揭示本罪的实然性选择,希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事实 犯罪构成 立法 功利价值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查处率低、查处难度大。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正置”,这与立法上的“倒置”形成悖论,而“倒置”的立法原意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理性和各国实践的。当前,应当在大力完善司法环境的前提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强调行为人证明责任的弱化和与推定的结合使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司法环境 推定 财产申报
  • 简介:"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 标签: 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惩治贪污 证明责任 犯罪所得 如实供述
  •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修复费用的来源没有明确且具体之规定,造成环境修复过程中费用的来源存在困境。以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为分析视角,借鉴其有关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的立法经验,有利于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修复基金来源途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立法构想。

  • 标签: 环境修复费用 费用来源 美国超级基金制度 立法构想
  •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

  • 标签: 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行为人 追诉时效
  • 简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的规定,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国及考古和历史上的来源国,在为人类利益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可以对"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行使优先权。公约签订之时,水下考古方兴未艾,水下文物的保护尚未受到缔约国的重视,所以本条对于优先权的主体、内容以及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随着近年来水下考古活动增多,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优先权的相关问题。"优先权"的主体是来源国,指的是对考古和历史文物的发源地行使主权,且与文物存在文化、历史和考古上的联系的国家;优先权包含取得和处置的权利,其理论上可以与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实施的保护制度并行;另外,来源国在行使优先权的时候,无需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3款中"可辨明物主"的权利和打捞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可按照其国内法处理国家优先权和私人权利的关系。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 优先权 来源国 水下文化遗产 考古和历史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