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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金融创新等各种力量的综合推动下,金融的业经营已然成为国际上金融业的主流发展趋势。伴随着金融业经营的不断深化,金融活动日益复杂,金融风险日趋多样化,建立一个可统筹运用和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运转高效且反应迅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处于初步建构中,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2007年以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英美等国在金融监管体制尤其是金融监管协调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借鉴。

  • 标签: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完善
  • 简介:随着各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结构的发展,金融证券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增强,以及金融业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业业经营模式重新成为各主要国家金融经营模式,其产生和发展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全面过渡到业经营的成熟条件。在现阶段,仍需在总结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不断完善以上各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向业经营过渡。

  • 标签: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过渡条件
  • 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建工集团 合同纠纷案 公司 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