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6世纪以来,随着欧洲的全球扩张,国际法从欧洲国家间的交往规则逐渐成为全球秩序的法律基础。今天的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一套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体系,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西方法哲学传统和历史经验的产物,更多体现了西方理念和西方价值。这让西方背景的法学家掌握了全球规范建构的最终话语权,而其他文化中的价值和理念在国际法建构中只能受制于西方知识体系的垄断。在全球化的未来,国际法理论建构应当考虑到文化的多元化基础、非西方知识体系和文化体系中的理念和价值,如果能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治理产生积极启示,同样应当成为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对世界和社会生活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理解,为我们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样应当成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建构的基础。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