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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个结果
  • 简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出发,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来衡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注意义务认定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平台对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结合平台在交易活动中的获利情况、预防成本以及审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及内容要求。此外,反通知规则、担保制度和第三方鉴定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配合通知规则的良好运行。

  • 标签: 电商平台 侵权通知 审查义务 知识产权
  • 简介:如何确定网络环境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现有做法,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知道的内涵包括明知和应知,应知的判断不能适用红旗标准,而应用合理注意义务来判断。但为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起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的避风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具有确定性的,它分三个环节并贯穿于整个平台的运营:事前的正确引导、事中的及时删除以及事后全面评估事前和事中的措施是否得到全面的执行并反思其是否达到必要的标准。

  • 标签: 侵权责任 避风港 判断标准 红旗标准 注意义务
  • 简介:本文着重讨论了美国、欧盟、法国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在网络商标侵权中的共同责任问题,从判例中总结出,在特定情况下的审查能力与注意义务应当加以扩展,从而脱离安全港规则的保护,这有利于强化平台商积极应对网络商标侵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同时,笔者提出建立与强化电子商务中商标商品的来源审查与备案制度,可以强化平台商的审查能力,促进电子商务业的良好发展。

  • 标签: 电子商务 平台商 商标 侵权 注意义务
  • 简介:因为缺乏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活动中的纠纷丛生,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为了推动今后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一重要电子商务形式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探讨各项理论争鸣并比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做法,一个合理的方案应当是确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并结合其自身网络化等特点以及电子商务具体实践情况,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

  • 标签: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 法律地位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 简介:证据制度完善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要使证据制度适应时代的要求.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的特有属性无疑给通过完善证据制度迈向司法公正的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

  • 标签: 证据制度 电子证据 证据形式 完善 司法公正 要求
  • 简介:与数字证据相关的概念很多,但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差异,从提出概念的出发点、载体、表现形式、研究范围等角度分析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电子记录等概念的差异,并进一步提出对数字证据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 标签: 数字证据 电子证据 科学证据 电子记录
  • 简介:电子文件与有形文件的互代性使得人们对有形文件的检验需求自然转向电子文件.分析对电子文件的检验和鉴定的内容、手段和与传统文件检验的关系.电子文件检验的对象和技术手段均与有形文件存在距离,文件检验技术有必要在电子文件检验方面有所发展。

  • 标签: 文件检验 刍议 技术手段 内容 对象 鉴定
  • 简介: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的签名,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签名的电子技术手段。

  • 标签: 《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适用范围 手写签名 法律效力
  • 简介:论文介绍并讨论了我国《电子签名法》所体现的电子商务法立法的一些原则,包括最小程度原则、程序性原则、功能相等原则、技术中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国际协调原则等。同时也讨论了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一些不足以及应该进一步通过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的方面。

  • 标签: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法 数字签名
  •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聚集碎片化资源,通过制定、发布与执行规则,成为重要的市场规制主体。网络平台具有了类似于其他市场规制主体的"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并创制了各种新型的规制措施。网络平台的规制,是市场结构进化的结果,属于市场内部的规制,更加便利、专业、高效。网络平台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市场规制主体结构,形成新的市场规制主体圈。网络平台的规制证明"政府干预之法"的提法与观点是有害的,至少是不准确的,应予以修正。网络平台的出现,将开启"平台化治理"的新的市场规制时代。

  • 标签: 市场规制主体 网络平台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主体圈
  • 简介:年初以来。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进一步利用新媒体平台,传递检察好声音。一是革新理念,把新媒体宣传提高到推进检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二是更新内容,紧紧抓住话题热点,紧跟重大节日宣传点,精心策划,善用“网言网语”讲好检察故事,多角度展示检察好形象,传播检察正能量;三是创新形式,利用图文、视频、H5等表现形式,提高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文窜可读性和可传播性。

  • 标签: 媒体平台 利用 隆林县 检察院 检察事业 媒体宣传
  • 简介:近日,一场关于某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自首情节的辩论在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的局域网上悄然展开。参加辩论的不仅有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也有后勤保障部门的人员。参加辩论者结合案例从理论的层面对自己所提的观点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分析论证。不同的观点针锋相对。讨论气氛热烈。该院检察长陈世炎表示,今后将借助网络平台,让更多的干警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这样做既可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又可以带动该院的理论研究。

  • 标签: 网络平台 南安市 福建省 辩论 赛场 后勤保障部门
  • 简介:近年来,扶绥县检察院把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通过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不断拓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一是高质量完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部署应用,二是建设了检务公开服务区,三是提升检察户网站的服务功能,四是运用新传媒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传统公开平台建设,通过宣传方式进行公开,六是通过专项活动进行公开,七是健全完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 标签: 扶绥县 创新 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务公开 开平 平台建设
  • 简介:伴随着“分享经济”的扩展,互联网平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治理日益得到各方关注。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姚某因出售掺假猫粮被判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 标签: 互联网平台 治理 社会经济生活 淘宝网 分享经济 合同纠纷
  • 简介: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大众选择的购物方式。但在网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网上商户的“售假”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我国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有学者认为,该案可以看成是平台治理路径的某种新尝试,同时这也对更加广泛的分享经济平台治理有着借鉴意义。

  • 标签: 网购 打假 首例 购物方式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
  • 简介:一、引论:平台责任的语境和概念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广泛普及、大数据技术应用不断深入,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不断向纵深延伸拓展、朝各领域传导渗透,泛在、移动、智能、普惠的新特征更加明显,风险与机遇的碰撞更加激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应用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流模式,构建起了现实空间之外但又与之密切联系的网络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时间和距离的限制都从根本上解除了,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心应手地处理他们的事务.'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的新型社会关系架构的形成.

  • 标签: 民事责任研究报告 网络平台民事责任
  • 简介:台湾著名歌手林志炫在《输了你赢了世界又如何》里唱道:"无奈的苦笑不必找牵强的理由,就让它日日夜夜刺痛我胸口,让我眼神没有焦点,泪水模糊我的视线,输了你赢了世界又如何……"2015年9月5日下午,江苏省海安县明珠小区一幢住宅楼里,海安凡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电子新贵廖凡挥起铁锤,痛击前妻范敏,随后,又冲向范敏的现任丈夫张强意欲行凶。

  • 标签: 电子科技 血案 住宅楼 海安县 江苏省 世界
  • 简介: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6章49条,在遵循效率与安全原则的前提下,以电子支付业务流程为主线。重点调整银行技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二是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清的条件和程序;

  • 标签: 电子支付 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 权利义务关系 业务流程
  • 简介: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虽然它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

  • 标签: 电子证据 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 合同的效力 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