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在新中国四十多年创民法运行中,一直将质权归仓于抵押权,所以,在担保法将债权确立为一种独立担保物权后的短短两年,有关质权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社会认知的心理基础和操作意识更显薄弱。作为动产质权动态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债权人的权利效力表欢之一的转质虽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已基本成熟,但在中国民法界却是理论上少有介绍,实务中更鲜为人知。基此,笔者拟对动产质权中转质的立法取向及其操作适用的基本要件进行初步探讨,并期持法学界同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所谓转质,是指在质押关系有效设定之后,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明示承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简介:目的研究不同强度白噪声对语音特征提取的影响,总结变化规律,为带噪语音的声纹鉴定提供参考。方法对TIMIT连续语音语料库中的录音样本加载不同强度白噪声,使用语音工作站提取纯净语音、不同信噪比带噪语音的基频、共振峰,研究分析白噪声对语音特征参数的影响。结果低噪环境下,语音共振峰相对稳定,增大噪声强度,共振峰出现偏移或者无法检出现象;各阶共振峰抗噪能力不同,低阶共振峰抗噪声能力强,稳定度高,高阶共振峰抗噪能力弱,稳定性差,低阶共振峰抗噪能力优于高阶共振峰;基音在各种噪声强度下稳定度高,具备较强鲁棒性。结论信噪比降低会引起共振峰频率偏移,甚至丢失共振峰;噪声对高阶共振峰影响大于低阶共振峰;基频在噪声环境下具备较高的抗干扰能力,声纹鉴定中应重点分析噪声对语音特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