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国际经济调节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产生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基本范畴三、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责任问题四、两点启示在通常意义上,宏观调控都是在一国国内实施的。由于宏观调控法在本质上是对宏观调控权运作的法律规制,那么要求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的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的日趋全球化和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为克服国际市场固有缺陷的国际经济调节出现了,其调节方式之一是类似于宏观调控性质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无论是在主体、方式、对象还是实现机制等方面都与国内的宏观调控存在着重大的区别,那么两者的责任制度也必然有着巨大的差
简介: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简介:<正>一、经济法律规范就是经济制度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主要社会规范之一.社会规范的特性使法律与社会制度发生直接联系.社会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社会关系规范化的结果.社会制度也就是社会关系制度.构建社会制度的社会规范有多种,如传统、习惯、惯例、政策、法律等等.法律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等特性,使其在实行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近现代成为构建社会制度诸规范中的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因之,在理论上,人们每谈到制度的时候,总会自然地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在实践上,人们总会将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生活制度加以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