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功能主义为视角,以中国历史上儒法两家论辩为素材,探讨了基本道德规范对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作用。通过审视狭隘理性社会所遭遇的困境,尤其是"囚徒困境"及其相关的集体行动问题,笔者尝试论证"礼"所包含的社会规范对中国传统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沿着孟子的思路,笔者主张社会和谐依托一套受到广泛遵从的有效控制成员行为的基本规范。无论是采取成文还是不成文形式,这套基本规范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宪章",而"礼"正是这么一部将传统中国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宪章。中国历史否定了不切实际的法家主义信仰,也就是通过法律调整人的利益和动机就足以维持一个狭隘理性国家。现代理性选择理论所揭示的社会困境进一步否定了法家政治方案的现实可行性。本文认为,"礼"的共同实践是培养德性的必要过程,并对于解决无所不在的"囚犯困境"、维持社会凝聚力和促进社会合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既然"礼"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五四运动全盘否定礼制的激进主张必然削弱并最终摧毁传统社会宪章的约束力和凝聚力,并导致连绵不断的战争与混乱。文章最后讨论了"礼"的现代意义,尤其是一部"活的宪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功能。
简介:我们只有知道何种制度是一种好制度,借由它对现实情况做出准确判定,其后采取的行动才可能是系统、合理的。'好制度'与'好生活'这两个问题息息相关,后者是前者的判准,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取决于它对个人好生活的实现是否有所裨益。诚如列奥·施特劳斯所主张的,所谓'好生活'就是人们尽其本性,出类拔萃的过程,是人之为人,非为禽兽的生活——德性生活。(1)那么,好的制度就是保障该过程得以实现的制度。这样的好生活的实现需要经历三个阶段:作为过程的法治、作为目标的法治和作为目标的德治。(2)其中,法治作为一种制度须观照到人的全面发展,需与德治相互配合,并而重之。关于如何并重,自由教育是一个可行方案。
简介: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简介:1897年,美国大法官O·W·Holmes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对美国20世纪法理学影响深远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一百年后,R·波斯纳法官在哈佛大学Holmes讲座上作了题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难题》的演讲,波斯纳的演讲主要涉及霍姆斯提出的支配美国法理学的其中主题之一:法律和道德。众所周知,围绕这一主题,二战后,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展开过一场著名的争论。时隔几十年后,法律和道德这一西方法理学上永恒话题再次引人注目。不过,这次争辩是在当今美国法理学中经济分析法学(或新实用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波斯纳和权利与原則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之间展开,限于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