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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管制手段,负面信息披露成为联邦行政机关的偏爱。它可能具有信息通知与警告危险、制裁违法的混合功能,具有成本低廉、促进信息公开、控制风险与促进执法的优势。由于法律控制经验不足,它成了不适用正式程序并自由裁量的非正式行为,伴随权力滥用与权利损害。近百年来,国会仅在极个别法律对其限制,行政机关自我限制的努力有限,法院拒绝司法审查。它面临的特定人权益、公众安全及知情权的价值冲突难题,仍需探索精巧的平衡方案。

  • 标签: 信息公开 负面宣传 行政行为 功能 法律控制
  • 简介: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标签: 董事 规制 利益冲突 国家 英美法 大陆法
  • 简介: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 标签: 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风险 机制 规则
  • 简介: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蓬勃发展的一种以特定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现代融资新技术。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独特性,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和法定义务主体构建都大大超越了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学理范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点已经不在传统的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方面,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方面,因此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理论对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定义务主体方面鞭长莫及,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特殊运作机理。重点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理论予以探讨。

  • 标签: 法定义务主体 资产证券化(ABS) 信息披露 民事法律关系
  • 简介: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 标签: 突发环境事件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重大性
  • 简介: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中,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是是否获得批准发行的重要条件和需要披露的信息,但因企业自身利益考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一致与模糊等,影响了企业恰当执行和适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披露规定,也无法完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基于此,文章立足于2011年部分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文件中对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表述,以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现有规定,探讨企业如何恰当执行和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披露规定,以及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 标签: 企业债券 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
  • 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以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

  • 标签: 公司债券 卖者责任 信息披露 默示诚信义务
  • 简介: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权益经济,金融消费经济又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信用卡消费者群体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实施过程中越来越大,因此对金融消费经济中的信用卡消费者给予充分、及时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方面。文章分析了美国《2009信用卡法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并论述了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提出了保护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立法建议。

  • 标签: 信用卡消费者 信用卡消费者权利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