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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数据时代,具体目标事物的数据信息依托网络的汇聚、搜索等功能,呈现出的整体性状态已取代传统的样本性状态。今天分散于各公共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公民数据信息和公民自己控制的个人数据信息,如果不受限制地互联汇合,形成的具体公民整体数据信息一旦被泄露、被篡改等,会使公民权利与自由面临多种竞合侵权和潜在威胁,进而也会威胁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数据信息安全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强调依法防范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构建网络安全机制,保障公民数据信息安全。(1)数据信息的安全以网络设施、网络系统的技术安全为基础,以网络规制为社会保障条件,只有技术安全与规制措施良好衔接,才具有数据信息安全的基本条件。

  • 标签: 大数据 公民数据信息 安全风险 规制对策
  • 简介:将大数据与侦查进行有效融合,构建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是未来应对犯罪发展形势的必然。合成机制的建成、数据的合成、技术的集成是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三大实现基础。当前我国的大数据合成侦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缺乏顶层规划设计、数据收集尚未全面覆盖、内部合作机制仍未理顺、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等。在大数据基础上,合成侦查需要加强统一的作战指挥架构体系以及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培养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实现合成侦查的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大数据背景下合成侦查警务模式的要求。

  • 标签: 大数据 合成作战 侦查机制 侦查模式
  • 简介: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和处理阶段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衍生出收集者、处理者的强制告知义务。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从两个阶段完善强制告知制度,如扩大告知义务主体,明确告知法定事项,强化个人信息删除责任。未经知情同意擅自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害知情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过低,难以激励信息主体积极维权,因而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立法应摒弃法律统一规定模式,改采个案计算模式。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可采用“履行差错”计算法。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 简介:习惯作为法,是法治先进国家之通行做法。交易习惯常借助格式条款的"外衣"呈现于世,由此产生二者真假难辨的迷象。格式条款借助行规、示范合同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潜入交易习惯,进而僭越习惯法之地位,将逃离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的双重规制,剥夺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权,架空格式条款特别规则。

  • 标签: 格式条款 交易习惯 法源 “31日不计息”规则
  • 简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标准,通常也称为保护水平要求,是数据进口方得以进行个人数据转移的前提条件。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以地理区域为基准"和"以组织机构为基准"两种方式,其对于保护水平的要求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同时,两种不同路径的保护水平还存在融合与补充。在区域性跨境数据流动原有机制呈现适用范围扩张,各国逐渐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下,研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标准,对我国完善立法、参与国际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均有参考意义。

  • 标签: 跨境数据流动 充分性要求 隐私执法机构 行业自律
  • 简介:个人数据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信息化社会发展的-种基础资源和构成要素.而国内外不断发生的关于个人数据争议的案件促使个人数据立法制度也产生了相应变化.首先,个人数据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需要准确划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按个人数据敏感度分类保护.其次,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原则不断完善,以往个人数据收集的限制转为使用流通上的严格监管,质量保证也成为个人数据收集处理的重要原则.最后,还需要建立从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到跨境流通完整监管体系,并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 标签: 个人数据 收集处理 数据流通 高效监管
  • 简介: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与准规范法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前信息时代建立的以信息主体控制权为核心的保护架构面临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确定、权利异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无法发挥作用的缺陷。而我国由于过多关注前信息时代的理论借鉴,并不发达的法律保护实践困境重重,表现为立法保护滞后、刑法保护被动和民事司法救济无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面临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的新挑战,必须从多元、动态的角度做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制度建构。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理论缺陷 实践困境 多元动态制度建构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 标签: 债法总则 法源 体系构造 同构压力 参照适用
  • 简介: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库是管窥知情同意原则困境与解困之路的最佳范例,围绕使用库存样本是否需重新获得同意,存在特别同意与概括同意之争,各种折中改良方案继而被提出。革新而非放弃知情同意原则,是应对大数据挑战的应然立场。知情同意原则之重塑,应坚持以自主为核心价值,以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理念,巧妙设计适应大数据需求的新型知情同意模式。应从整齐划一的同意向基于信息分类、场景化风险评估的分层同意转变,从一次性同意向持续的信息披露与动态同意转变,容许有条件的宽泛同意+退出权模式。

  • 标签: 知情同意原则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生物资料库 同意模式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