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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目前存在民间金融严重不规范的现象,学界、实务界均在热议目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出发,考察日本民间金融的方式以及非法融资。主要对非法融资出现的缘由、日本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并总结从中所获的启示。本文介绍了日本非法性民间金融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地下钱庄的高利贷现象,因法律修改不当导致反作用,进而衍生出的新的、不规范的非法性民间金融的现象。虽然两国国情大不同,但希望借此引发更多思考,共同探讨完善对策。

  • 标签: 日本民间金融 非法民间借贷 对策 认定标准
  • 简介: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 标签: 公司 公司信用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 简介: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不法的影响,因为按照自我答责原理,每个人只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 标签: 危险接受 过失犯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 简介: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围绕梳理日本信托法及相关法制这一主线,试图明确民事信托及商事信托的定义及区分标准,强调民事信托发展的应然及所面临的问题。第一,力求准确地概括日本信托法制现代化的全貌,并归纳了与信托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第二,从商事信托的角度阐述了信托的特征,指出了信托法的普遍适用性及信托作为财产基础制度的多样性。进而以八大标准尝试划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并指出区分意义及合理性所在。然后分别从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的角度对八十多年来日本信托法制的最大规模修改的必然性进行论证。第,分析信托的有用性,也就是价值功能,以及实现该功能的配套制度保证。第四,通过介绍和分析现代社会信托的新型利用,指出依旧存在的需要解决的法律课题。第五,特别强调受托人的能力性创新是信托现代发展的原动力。

  • 标签: 信托法制 概念 受托人 创新
  • 简介: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 标签: 突发环境事件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重大性
  • 简介:"言语者,思想之代表也。故新思想之输入,即新言语输入之意味。"--王国维:《论新学语之输入》(1905)颁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元1911年1月25日)的《大清新刑律》是沈家本所主持的清末法律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该部法典打破了中国历代所采用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刑法典的体例,引入了"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等一些近代西方先进国家普遍施行的刑法原则,因此被认为是中国刑法近代化开端之标志。

  • 标签: 《大清新刑律》 中国刑法 近代西方 日本刑法 术语 移植
  • 简介: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股权对外转让加以限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指定购买制度等。我国公司法吸收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也进行了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安排。但新《公司法》中如转让事项通知事项具体内容亟待明确、强制购买义务有形同虚设之嫌、优先购买权制度尚不完善等。笔者从西方法系中限制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解析入手,反思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这一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具体思路。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股权转让 反思 重构
  • 简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相比较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我们的行政审判还停留在比较低级的水平。一方面,这与我国制度性缺陷有关,如行政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等;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实践中从事行政诉讼的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关,我们很多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都是从民商事诉讼实务转任而来,并未受过专业的行政诉讼职业训练。当前,行政诉讼所呈现出一个普通性特点是“不经意间就流露出民事诉讼的光辉和影子”。虽然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①但两者毕竟不同,民事诉讼审查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争,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却是基于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某个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行政诉讼除遵守一般性原则外,还应秉承其特有的审查规则,本文拟以个案引作阐述。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审查规则 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 平等主体 民商事审判
  • 简介:公司高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管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

  • 标签: 高管薪酬 董事会恣意 自我拉抬偏差 商业判断原则 政治资本
  • 简介: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⑥”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①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 标签: 署名 署名权 版权标记 注册商标标记 冒名
  • 简介: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

  • 标签: 瑕疵股权 善意受让 资本充实义务:撤销权
  • 简介:2011年10月15日、22日,由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与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第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2011)在北京、重庆两地顺利召开。会议分“革命建国与百年宪政之道”、“新中国政法传统”、“财产、家庭与基层治理”、“政治前沿:情境性的理论思考”四个主题,选取28篇论文,采取作者报告、评议人评议、自由讨论、最后大会总结的方式进行研讨。本刊拟登载与会学者的主题发言和精彩点评,以飨读者。

  • 标签: 公共政策 政治 年会 法律 综述 人文社会科学
  • 简介:现行《公司法》于2006年正式施行以来,其可诉性使得股东权纠纷案件出现快速增长,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得到了加强。同时,随着法律实施的逐渐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因此,如何公正、高效审理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审判实务出发,以实际案件为依托,通过对我市股东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力求对《公司法》中股东诉讼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与规律进行准确了解和把握,以期为规范并统一股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 标签: 股东权 统计分析 审判实践
  • 简介:“我就是想为平利办企业出点力”“我是个穷苦出身的乡里人,看到县上招商引资那么艰难,兄弟姐妹外出打工那么辛苦,我就想把在外边打工挣的钱带回来,为平利办企业出点力,让兄弟姐妹在本地打工挣钱。”龙云庭说起自己创业的经历。就给人一种真诚实在的感觉。

  • 标签: 人大代表 龙云 安康市 总经理 平利县 转身
  • 简介: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颁行以来,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赠与方任意行使撤销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受赠方权利无法实现,背离了当初选择协议离婚的初衷。虽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该法,且这种认知在我国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都是相通的,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个性也会有共性,既不能抹杀个性,也不能对共性视而不见。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具体实现,文章首先厘清了《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进而论证在离婚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可行且必要的,从而得出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之结论。

  • 标签: 离婚协议 违约责任 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