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2
236 个结果
  • 简介:在特定的近代中西交往时期里,参与交往的主体的“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是“策略”性、“目的”性的,而非“一般语言化”的。在这一特定时期里,交往中的“法律”概念的涵义表达是具体语境化的、而非“中西对立”化的。在区分“法律”概念的“感性使用”和“探讨使用”的条件下,这一时期的“法律”概念使用,从某种角度暗示着从近代演化而来的现代及当代法律话语实践本身的相对自主的发展道路,在和近现代政治经济相互纠缠的过程中,甚至在融入近现代政治经济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法律实践反而在一些基本方面依然可以是“独立”的.于是,发现一个认识历史的“法律行动者”的视角是必要的。

  • 标签: 法律用词 话语实践 中西想像 策略目的
  • 简介:日前,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琦等同志,分别赴上海市法学会(图①),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图②),及与到访的省妇联有关领导(图③),就法学会组织建设、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进行交流座谈。

  • 标签: 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 学会组织建设 法学会 法学研究 法治宣传
  • 简介:网络法律信息资源有自己的组织方式和特点,掌握网络资源目录、网络搜索引擎两种常用的网络信息搜索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就能更好地检索法律信息资源。

  • 标签: 网络信息资源 法律信息 信息检索 数字图书馆
  • 简介:信息检索,是利用一定的工具从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料中迅速、准确、没有重大遗漏地查找出与特定要求有关的信息资料。现本文就如何获取我国当代法律法规信息介绍几种检索途径,以期能对法学研究者加快法学研究进程,有一点帮助。

  • 标签: 当代 法律 法规 信息检索 中国 信息资料
  • 简介:司法成本是司法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元素,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即司法效益问题。研究司法成本的分类及探讨各类成本在司法制度运行中的相互关系及运行规律,可以推导出一些在节约司法成本和优化司法成本配置中应遵循的原则。

  • 标签: 成本 分类研究 节约成本 优化配置
  • 简介:2006年9月13日至14日,中国法学会在沈阳召开“全国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冀平代表中央政法委作了重要讲话。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罗镇副会长作了工作报告,刘常务副会长作了总结讲话,我省法学会副会长陈勇、柯元伟参加会议,陈勇副会长代表福建省法学会介绍了我省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经验。

  • 标签: 经验交流会 学会建设 地方法 沈阳 副会长 法学会
  • 简介:腐败有其历史根源,而不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腐败行为的主体分类三大类,要根治,铲除腐败行为,必须加强政治体制改革即对权力加以约束。

  • 标签: 腐败行为 市场经济 权力
  • 简介:政府职责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涉及到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的宪法学理论,并没有对政府职责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政府职责的概念也不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它与政府职能、政府职权以及政府责任在很多场合被混用在一起,由此导致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下降。政府职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双重性、明确性和排他性等法律特征;分为抽象职责与具体职责,法定与非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职责,作为与不作为职责,承担与不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职责,独立承担与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可豁免与不可豁免法律责任的职责,平时与紧急状态时期的职责,公法与私法意义上职责。

  • 标签: 政府职责 法律特征 职责分类
  • 简介:破除行政垄断、消除市场的人为分割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行政垄断的分类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对解决办法的研究.要从法律上寻找行政垄断的规制途径,首先要以法学理论对行政垄断进行科学的分类.

  • 标签: 行政主体 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 规制途径 市场经济 中国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 标签: 指导案例2号 和解协议 不执行契约 债务人异议之诉
  • 简介:<正>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既包括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的分类,也包括刑法总则规范对犯罪的分类。理论界对刑法分则规范中关于犯罪分类的研究,既有一定的广度,又有一定的深度,从而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但是,对刑法总则规范中关于犯罪分类的研究,则相对显得不足,甚至没有予以必要的注意。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法学犯罪论研究中的一大缺憾。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刑法总则性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就犯罪的立法分类问题作一粗略的研讨。

  • 标签: 共同过失犯罪 犯罪分类 刑法总则 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 刑法分则
  • 简介:依据义务的主体是否特定可将义务分为相对性义务、绝对性义务。该分类对认识物权、债权等权利的性质及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的性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封民法典的构造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相对性义务 绝对性义务
  • 简介:由于中国和非洲国家在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以及双方政府为推动中非经济合作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中非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一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特别是中非合作论坛的创立为中非之间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条件。在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中,必须重视法律交流的作用。然而,中非之问的法律交流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目前对非洲法律特别是非洲商法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还不能为中非间商事往来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中国学者和投资者应重视非洲法特别是非洲统一化的商法制度的研究。

  • 标签: 中非 贸易与投资 法律交流 非洲商法
  • 简介: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存在的忽视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从法律制度的创新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因素之一这一命题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对影响我国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效率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有效率的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 标签: 农地使用权 基地使用权 效率分析
  • 简介:《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甚至存在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存在内在矛盾,不是一个成功创新,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就是法人。信托也是隐蔽的法人。法人是社会自组织的工具,立法机构应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元分类下,将各类“非法人组织”纳入两类法人。应当将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赋予法人资格,改造为无限公司。民法典最终应废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民法典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

  • 标签: 法人分类 非营利法人 社团 财团 非法人组织
  • 简介:<正>建国四十年来,我们依据党的惩罚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区别对待的政策,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新时期,随着改造对象结构和特点的变化以及改造工作的深入发展,过去那种只对反革命

  • 标签: 教育措施 相结合 思想教育 区别对待 管理教育 深入发展
  • 简介:<正>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方面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有以分类行政法形式存在;也有以部门行政法的形式出现。按照调整对象作为标准,可把凡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规归纳为一类,可称为分类行政法,以与调整其他性质社会关系的法规相区别。分类行政法作为法规类别,一般是由一系列单行行政管理法规组成。部门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自己的法规体系和指导原则。其法规体系或形成为法典,或以几个基本法为骨干加上若干分支的单行法规组成。部门法的理论体系至少说明了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结构以及基本原则。分类行政法是形成部门行政法的渊源。但同一性质的分类行政法形成什么样的部门行政法,形成几个部门行政法,这都由历史发展来决定。

  • 标签: 行政法典 部门行政法 独立的部门法 行政管理法规 法规体系 单行法规
  • 简介:在东亚诸国中,朝鲜与中国的法文化交流最为深远,它曾以中华法系为母法,其法制建设受到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华法系能被朝鲜所接受的重要原因在于中朝两国存在的相类似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而朝鲜从本民族的国情出发,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与法制建设,又进一步巩固了中华法系的基石,更加突出了中华法系的特点,为中华法系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历史贡献。

  • 标签: 中华法系 儒家 朝鲜 法文化
  • 简介: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刊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 标签: 清代 词讼 命盗 清代诉讼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