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提按:现今法学界推崇创新,写文章命题要新,资料要新,观点要新,否则很难被大家接受抬举.其实,创新当然是好事,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否则学术就无法进步,文明就无法发展.然而,问题是何谓创新?是否为真的创新?现在有些学人语不惊人死不休,颇多出奇制胜之精明.仔细观察,的确有不少人以创新为名,谋取一时名利.事实上,许多所谓的创新并无新意,相反,倒暴露出基本研究功底的薄弱.周旺生之文既无标新立异之题,亦无招摇取悦之媚,平平实实地重新考察了多少年来法学者们每时每刻都不能脱离的法渊源问题.于无题处出题,于人所不见处发表意见,足见其功力之深.长久以来,法学家多以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然此文却非常明确地阐释了法渊源与法形式的差别,指出了法的渊源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资源、进路和动因.仅此一点,此文已令读者领其独到之处.更重要的是,它打破了多年来中国法学者常规之见,使人得以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法的渊源.公平而言,无论此文观点可立与否,其启发和启蒙之功效毋庸置疑也.
简介:2006年7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在友谊宾馆联合举办了“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与法律交易(Rechtsgeschaft)辨析”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的关联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和北京大学薛军博士分别作了主题报告,与会学者在这两个学术报告所引发的话题范围内,彼此间展开了非常专业和深入的学术讨论,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同时亦保留了许多学术上的不同观点。现将研讨会的内容整理提要予以发表,以供学界参考讨论。
简介:在回应法律的认识论危机的过程中,法律科学逐渐从自然科学范式向社会科学范式转变。社会科学之所以能够进入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需要借助外部视角寻求法律问题的解答。社会科学对司法裁判的贡献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在常规情形下,社会科学可以用于证明裁判性事实;在非常规情况下,社会科学可以为改变法律现状提供与立法性事实相关的信息;作为一种混合用法,社会科学还可以作为社会框架的证据,通过提供与社会语境相关的信息,影响案件的后果权衡。然而,社会科学判断仅仅只是法律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官在运用社会科学的过程中始终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不能忽视法学思维的前置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的司法适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需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法官通力合作,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该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官除了学习教义学知识之外,更应该自觉了解社会科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