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81 个结果
  • 简介:网络直播案件中,电视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和电子游戏竞技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三类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网络直播案件中录像制品认定的关键问题包括独创性切入点的选取、录像制品独创性的有无、作品与录像制品属性的聚合、录像制品认定的论证逻辑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录像制品以不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录像制品制度应当保留,不应被视听作品所吸收。

  • 标签: 网络直播 独创性 作品 录像制品
  • 简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 标签: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
  • 简介:<正>《法学天地》杂志1999年第3期刊登了罗今的《直播庭审能包治百病吗?》一文,此前笔者亦在有关报刊上阅读过类似的文章,这些文章都对直播庭审表示了疑虑,他们用意虽善,但言而未必都能有中,兹试分辩之。南京电视台在全国率先举办《法庭传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观者有口皆碑。特别是中央电视台对电影著作权案和虹桥垮塌案的庭审直播,

  • 标签: 直播庭审 庭审直播 说几句 司法公正 著作权案 公开审理
  • 简介: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判断有两个前提:一是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构成要素,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条件。游戏直播画面由游戏用户界面呈现的画面、游戏用户行为呈现的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行为呈现的画面这三部分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在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应以构成作品的条件为基础,根据其具体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 标签: 游戏用户界面 游戏用户行为 游戏直播行为 独创性
  • 简介:<正>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要对直播庭审说三道四了。目前全国已有40多家地方电视台开办了直播庭审节目,范围不可谓不广。而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直播“19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更是给予这一做法一次重量级的肯定。各类媒体对此亦是好评如潮。诚然,直播庭审既是一次极佳的普法教育活动,也是一种极好的法制宣传方式,其

  • 标签: 直播庭审 庭审直播 审判方式改革 司法公正 法制宣传 次重量级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法律得以不断修正的源头。“网络中虚拟财产”这一名词在5年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我们的生活已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就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关系、现状以及对于该项财产保护的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从司法的视角,将网络民意同一般民意进行了区分、将司法与一般公共活动进行了区分,结合网络民意的特征和司法活动的性质,由浅入深的论述了网络民意对司法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重点论述了网络民意对我国法治建设可能会产生的深层次消极影响,以期提醒人们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面对网络民意。

  • 标签: 民意 网络民意 司法 法律意义
  • 简介: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解决的首要阻碍。在地域管辖中,管辖权竞合现象突出,"设备所在地"规定收效甚微,最初受理地原则受到挑战,而且立法不协调。在指定管辖中,适用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被架空,"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指定管辖的适用过度,而且公安机关掌握主动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略显被动。在并案处理问题上,公安机关的主动性较之于指定管辖更强。遇到上述障碍的原因有三:其一,立法思路未予更新;其二,监督制约意识缺位;其三,实害联系遭到忽视。对此,我们应当结合产生障碍的原因,更加合理地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 标签: 网络犯罪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并案处理
  • 简介:网络谣言已非一日之疾,它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刑法的介入恰恰可以很好的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与扩散,营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网络环境。然而刑法的过多介入又会影响网络世界的自由发展。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是今后处理网络谣言行为的核心所在。

  • 标签: 网络谣言 网络诽谤 谦抑性 法律规制
  •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 标签: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
  • 简介: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公开性等特点,虽不能独立于现实世界,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单纯通过解释传统刑法条文,已无法规制和惩罚网络犯罪,宜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修正。本文建议,应对公私财物进行扩大性解释,将虚拟物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以适应网络犯罪公开性、跨国界的特点;调整刑事管辖的原则,参加双边及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 标签: 网络犯罪 虚拟性 片面共犯 财物
  • 简介: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 标签: 网络空间 属地管辖 效果原则 普遍原则 关联性标准
  • 简介:网络教育是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整体需要,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网络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网络教育法制问题,值得教育工作者思考.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旨在抛砖引玉,求得共识.

  • 标签: 网络教育 信息 教育现代化 教育工作者 教育法制
  • 简介:网络监督无疑已经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言语力量,网络监督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和混乱——公法领域存在的弱化和局限以及私法领域表现出的行为与言语上的失范。有鉴于此,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应遵循一定的法律边界和相关原则。

  • 标签: 网络监督 网络民意 网络舆论的法律边界
  • 简介: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但是其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网络谣言不仅超过了这个限度,并且还具有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三大犯罪特征,严重的网络谣言行为应受到刑事追责。网络谣言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上不同罪名,但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又具有类型化的特征。对网络谣言进行刑事追责必须遵循严格的限度,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犯罪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应严格谨慎地进行犯罪认定。同时为了遏制网络谣言的泛滥,促进人们对网络言论的合理注意,有必要对那些存在严重过失并且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的网络谣言行为进行刑事追责。

  • 标签: 网络谣言 刑事追责 言论自由
  • 简介:网络犯罪正呈现出蔓延之势。通过网络犯罪成本分析,低廉的犯罪成本与丰厚的犯罪收益的反差揭示了罪犯实施网络犯罪的动力。降低犯罪收益,提高犯罪成本是控制网络犯罪的良策。技术和法律的结合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

  • 标签: 网络犯罪 经济分析 经济人 犯罪成本 犯罪收益 犯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