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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个结果
  • 简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被告的“行政”专属、诉讼选择优位、行政程序前置、举证责任倒置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排除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权,但应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前置程序,以督促行政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此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维护公益,亦能避免滥诉和讼累。从主体地位看,检察机关宜以行政公诉人角色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较好地契合了我国的宪法框架、立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讧、诉前建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一系列程序。

  • 标签: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举证责任 程序
  • 简介: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历史演化过程中,体现国家管制的民法强制性规范日益增长。当前,民法体系性强制规范与管制性强制规范并存,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其基本理念容纳着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并主张在个体主体性及价值优位的基础上,在保护个体权利自由的目标下,重视社会因素的制约作用,赞同国家的适当干预,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通过政治哲学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精神观念、价值基础得以进一步明确,从而为克服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司法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同时有助于我国未来编纂的民法典规范配置合理,体系结构完善。

  • 标签: 民法强制性规范 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 法典编纂
  •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多种因素作用下,法国开始设立刑罚执行法官,后经多次立法而不断调整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2000年以后,刑罚执行法官不再是司法行政官员,而是真正的初级司法官。当前,刑罚执行法官是法国刑罚执行的核心角色,规划并监督监狱内剥夺自由刑的执行条件和执行方式,以司法程序决定刑罚执行调整措施,并负责对开放环境下的刑罚执行进行跟踪监督。我国也应当设立刑罚执行法官,使其负责自由刑变更执行措施的审理及撤销,并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设立刑罚执行法官还必须解决好制度衔接问题及现实问题。

  • 标签: 刑罚执行法官 刑罚执行司法化 自由刑变更执行
  • 简介:《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强制医疗属于诉讼活动,故检察机关对其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细节性问题。但强制医疗程序仍存在证据标准不明确、程序设置不完善、审判形式化、执行监督形式模糊等问题,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增加了困难。用比较研究、个案研究的方法,以强制医疗的启动、审查、决定和执行四个阶段为时间轴,对检察机关遭遇的法律监督问题依次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途径。

  • 标签: 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 简介: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 标签: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交付执行时间 死刑变更 执行监督
  • 简介: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实践效果差强人意,两种方式还存在若干难以弥补的缺陷。如果把对西方制度借鉴的目光转向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审视现行宪法框架下的制度设计,会发现行政检察具有弥补诉讼和复议缺憾的潜力,其所具有的主动性、弱对抗性、威慑性以及公共利益导向等制度优势,可以以更高效、更容易被各方接受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建议将其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 标签: 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 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
  • 简介:2007年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民事执行成慑机制,有效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然而,自该制度确立以来,关于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关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鲜有论述。基础理论的不成熟阻碍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也不利于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对该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明确,对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进行厘清,使其能真正实现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

  • 标签: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相关制度比较 作用机理
  • 简介: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 标签: 地方立法 执行性立法 良法标准
  • 简介:转型期社会的秩序需求,要求创新现有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寻求拓展纠纷解决的可能空间。而包括自行协商、调解等制度在内的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既契合于纠纷当事人的内在需求,又因应了现代行政法上的合作治理趋势,是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虽起源于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之中,但它并非难以与行政争议解决活动相兼容。从参与主体、合意形成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展开制度设计,可以确保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运行的合法性与实效性。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决定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呈现出交织共生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有助于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整体品质。

  • 标签: 行政争议解决 合意 自行协商 调解 合作治理
  • 简介:基于对司法中心主义的反思及司法危机的倒逼,当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行政裁决以其主体专门、裁决专业、程序简化、裁判高效的优势,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缩减、程序不规范、救济方式尚未系统化等问题。为健全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上述问题亟待解决。美国的委任司法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日本的行政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裁决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行政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改革
  • 简介: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关系着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制度设计走向。一国(或地区)的政治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任何公权力组织的活动均不外乎适用此三权或其中之一、二。复议行为适用的裁决权所具有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性质。在司法化性质前提下,复议裁决主体必须具备司法化相应的特征,即尽可能的保持独立、中立,以及裁决程序的司法化。而超然、中立的身份决定了复议裁决主体不应该成为后诉的被告。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复议裁决质量、彻底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复议裁决主体的权威和尊严。

  • 标签: 性质 中立 权力结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
  • 简介:不同于英美法系把司法部作为法律事务总机关,德国司法部主要以立法工作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能。德国这种司法行政制度模式,既合乎法治原则,又对司法权各组成部分分配得当;既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又很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司法行政制度成功构造的典范。我国在为追求司法公正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与我国制度风格更近似的德国司法行政制度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弱"司法部构造,对于恰当分离审判权、支持和保障司法审判权客观公正行使,具有积极意义。

  • 标签: 德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制度 立法起草和审查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
  • 简介:实现行政法规范内容的公平性和实质的正当性,是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目标追求和参与实践的价值体现。立法过程是一种集体民主的议事活动,公众的民主参与构成了现代立法正当性的真正基础。立法的民主正当性和公民立法参与权利的法定性是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公众有效参与能够制约行政立法权力并影响行政立法过程。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正当性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形式的正当性和参与实质意义的正当性,具体立法参与行为的正当性由参与动机的正当性、参与行为的正当性、参与形式的正当性、参与程序的正当性和参与结果的正当性等要素构成。

  • 标签: 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 正当性
  • 简介: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纠纷解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2012年开始相继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对于诉讼调解或和解制度都做出了相应修改,但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依旧坚持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原则,相比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更为保守。

  • 标签: 行政诉讼调解 和解 协调和解 完善措施
  • 简介:强制调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针对特定类型民事纠纷而言,启动调解不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从而使调解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裁判前置阶段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与普通民事调解相比,强制调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前置性等特点。在把握强制调解内涵时,必须厘清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界限,正确认识强制调解与调解前置、调解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增设的"先行调解"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但却蕴含了诉前强制调解的基本雏形,为在适当时机拓展我国强制调解的类型奠定了基础。

  • 标签: 民事纠纷 强制调解 释义 先行调解
  • 简介:立案登记制是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因《行政诉讼法》又将原告资格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这种规定是否会消解立案登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需要对此作出审慎分析。在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区分原告与正当原告,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原告。同时,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应当恪守"主观诉讼"原则,坚持"合法权益"要素和"规范保护理论"。至于对原告资格等实体性起诉条件的审查,法院不妨采用诉讼化的程序。

  • 标签: 立案登记制 原告资格 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
  • 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实践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凸显诸多缺陷。行政法学者转而寻找行政法学体系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在这些尝试中,法律关系学理在方法论上展现出了行政行为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且更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实践。由于发展时间尚短,行政法律关系学理同样面临制度化和体系化程度不高、核心理论难以突破等困局。这些困局限制其成为行政法学新的支点,也制约了现代行政法学“轴心转移”的完成。尽管如此,行政法律关系学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法解释和法评价工具的价值却不容忽视,法律关系和行政行为相互配合,更有助于提供“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

  • 标签: 行政行为 行政方式法教义学 行政法律关系
  • 简介:收费公路私人投资主体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并非依行政授权而取得的规费征收权,而是依行政特许契约而取得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尽管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不能基于公共利益迳行限制私人投资主体合法的收费权;所谓的“纠偏”或“警察权力”亦无法为之提供正当化理由。这一政策调整性规范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限制,构成了行政征收,只有同时规定补偿条款,这一政府规制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

  • 标签: 免收通行费 行政征收 公益目的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行政法的视角来看,机动车限行常态化规定争议背后所体现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现代城市管理中涉及行政专业化与复杂利益冲突的行政立法进行法律约束。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制度无法提供有效的机制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行政立法权也欠缺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约束。改善大气质量和交通通行效率的行政规制及其立法要具有合法性并被社会所接受,必须明确其法律根据,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改善意见听取制度,加强立法和司法监督机制,同时完善行政问责制。

  • 标签: 机动车限行 常态化行政立法 合法性 超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