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委托理财板块是将资金委托券商或财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上市公司个股。这些上市公司有些是刚募集资金的次新股,也有些是经过增发或配股的老股,由于资金在新发、增发和配股募集后,暂无投资方向或投资项目更改,上市公司大量资金闲置,原来许多上市公司有投资部,负责在二级市场中炒买股票,但爱到管理层监管,且风险较大,收益难于保障,于是交给别人管理,既省心又使管理人责任减轻,何乐而不为,其中还因为上市公司不能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那么委托别人理财,被委托人炒作委托公司股票也就不犯规了,且在委托过程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不排除有联手制造上市公司消息影响股价趋势的嫌疑,因此委托理财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
简介: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是联合国研究组织1990年首次提出的,但是当时并未引起广泛的注意。1996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Knowledge-basedEconomy)一书,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7年2月7日发表了关于美国知识经济问题的国情咨文;1998斩2月4日,江泽民同志就知识经济问题作了专门的批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人们对知识格局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引发的。一方面,80年代经济强劲增长的日本,90年代以后势头却明显减弱,近年来更卷入了东亚经济危机,以至出现了负增长的严重局面;另一方面,0年代经济领域麻烦不断的美国,90年代以后,却进入历史上少有的经济繁荣期,打破了93个月持续增长的历史最高记录,创造了越战以来最低失业率,二战以来最低的通胀率,1998年的增长指数高达3.9%。而美日两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出现的这种引人注目的错位,其背后的一个主要(如果不是全部)原因就是,美国实现了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调整,而日本在这方面却被美国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简介:摘 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委托理财合同单独列为三级案由。委托理财所涉的法律问题越发引起重视,多数案件争议集中在委托理财的合同效力、保底条款、以及投资损失的承担。而本文将主要探讨自然人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近年来,产业链招商已成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引擎和实效抓手,以产业聚集优势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文章首先阐述产业链招商的内涵与特征,然后对其重要性、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以西部(重庆忠县)制冷空调产业园招商工作的主要做法为例,希冀通过对西部专用空调产业园产业链招商的研究,为产业链招商的产业分析、科学规划、创新方式、优化环境等提供帮助。
简介:摘要: 2020年4月,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在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展以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为标的的REITs试点。2021年4月21日,深交所正式接收了“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首单公募REITs的申请。6月份,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S成功发行并完成上市交易。作为首批基础设施产业园区REITs项目,招商蛇口REITs将对金融创新改革提供典型示范效应。本文将以招商蛇口REITs为案例,通过多维度分析招商产业园所采用的运作模式、优势所在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为REITs的大规模推动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简介:马行长被公认是中国最具创新意识的银行家之一,也被称为最有企业家精神的银行家之一,以"科技兴行"战略,带领招商银行成长为中国最健康、最有潜力的银行,他总结招行快速成长的秘诀在于:战略、管理、文化。从实战的角度印证了曾鸣教授画出的"三角形":"使命、远见、组织"马行长在领军招商银行的十年来,兢兢业业,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以上。当被问到"您的勤奋是不是招行成功的重要原因"时,马行长谦虚地说:"这不全是我的功劳。"同时,马行长用朴实的话语,揭示了他自己的成功经验:"一个人做任何事,只要心无旁骛,一定能做好。经营企业是一个过程,要做到持续经营,一要责任,二要兴趣。首先要对员工负责。我作为行长要对员工的成长,发展负责。第二,要对股东负责。股东出资成立企业,不能让他们赔钱。第三,对客户负责。客户把数万亿资产存在这里,不能有损失。这个责任感就是要如履薄冰,不能怠慢。但是光有责任感也不够,还得要有兴趣,你自己要热爱这份工作。在中国做一个职业经理人、做一个职业银行家,是被社会各界、国内外所承认、所尊重的职业,做好了,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简介:日本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有独到之处,值得学习和借鉴。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施行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的基础条件,但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薄弱环节。要借鉴日本农产品无条件委托贩卖,尚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对策措施。
简介: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1.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国有企业中代理人的身份是行政官员,是由国家任免的,代理人的任用与其经营业绩无关联,其表现为行为动机多元化;有三类人表现得最为突出:第一类人为"经济利益人动机".其表现为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其权力获取个人利益,这类人风险较大,一旦查出则属违法现象;第二类人"消费人动机",即代理人利用能支配现金或非现金物品的权力进行消费,主要表现为吃、喝、玩、乐,寻求个人的快乐,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查出也无风险,一个好好的国有企业就这样被代理人"花光了";第三类人是"权力人动机",这类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位置和权力,它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财务支配权、资源配置权、项目决策权、人事任免权、汽车使用权等权力,积累其个人资源,并将其用在谋求个人仕途发展上,为个人发展铺平道路,一旦查出,也是"企业发展中的公关需要,没有进个人口袋".以上三类现象都是代理人损害委托人或企业利益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的行为.
简介: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把委托—代理治理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治理机制,它要求:设计合理的合同激励经理或员工为股东利益服务,并以法律手段给予股东恰当的权利,赋予董事会监管经理的信托责任。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却会遇到很大的局限:1.在现实中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找不到的;2.委托—代理单向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监督权的完善程度和法理基础;3.委托—代理机制隐含着"委托人会自动履行其承诺"的前提是不现实的;4.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实践中应用也不像理论阐述的那样普遍。特别地,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理论思维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它将两个行为主体割裂开来,而没有考虑到双方的整体性,忽视了作为协作系统构成要素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无法真正地增进企业组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