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要求,开展就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提请各省级注协根据中注协《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安排.
简介: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共计95户企业和4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一是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重点,对通信、航空、能源领域的部分大型中央企业开展联合联动检查,重点检查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并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