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的要求、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公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由国有资本独占的一元化结构向多元化结构趋势转变。目前在保险公司资本中,国有资本仍占主要地位,但其比例逐步降低、金融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外资资本占比不断扩大、民营资本对保险业期望值高但持续注资能力不足。资本结构的变化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是:法人治理结构变化、综合经营发展、公司价值观念转变、对监管政策构成压力。加强我国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监管,必须继续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资本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继续推动资本的多元化;结合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调整保险公司资本结构;通过信息披露引进公共监管;规范和引导外资资本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保险资本要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渗透。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