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与公正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良法善治乃是公正的有力保障;而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社会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法治的落实与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把公正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再次强调必须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则必须主要依靠法律,全面实行法治。因为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所以,党中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靠法律强力维护社会公正。这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足以保障社会公正的法律体系;二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必须在管人、管事的活动中自觉地依法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简介:由于个案实体公正缺乏充分保障,个案程序功能无法全面实现,个案救济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疑罪从无案件难以直接解决被害人损失补偿和被追诉人所受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行使参与权与知情权,难以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难以实现新证据出现后的个案救济公正。鉴于此,应健全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被害人损害补偿机制,以及比例赔偿与定额赔偿相结合的被追诉人国家赔偿制度;应完善程序参与及程序公开制度,全面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细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再审启动标准,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从无案件处理后再审程序,在兼顾真实与安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再审程序。
简介: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包括正义的司法规则、物态化的司法装置、司法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的理性互动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评判,法官思维独立、诉讼结构与程序技术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司法公正具有两种评判维度:根据法律规则标准,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在于法律规则是否得到了准确适用;而实质正义标准则对司法裁判予以实质性衡量,要求其同时具有符合道德性和可被接受性。实践中的司法受制于社会条件,司法公正应坚持效用导向。司法效用导向下的论证方法分为三个层次:形式合法律性与逻辑有效性、实质权衡与融贯性论证、法律现时精神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简介:古往今来、从西到东,民意对法律的设置、执行、遵守的介入和影响,从未停止或间断。随着现代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民众对法律实施及个案审理的关注度的不断提升,民意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具体的法律活动中来。然而,民众所持的道德的评价尺度和司法所依据法律的评价尺度并不能完美的兼容,二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博弈。随着"自媒体"力量不断强大、网络的发展使民众呼声进一步发挥出不可忽略、不可或缺的影响力,民意和法意二者的角力不可避免的进一步凸显出来。当这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以谁为准,在法治社会中民意如何存在,如何促进法律的实施和完善就成为完善司法体系、促进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不得不考量的重要议题。
简介:作为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是在一定的历史语境中生成的,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实的追问以及对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思考中形成的。与其他公正观相比,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深刻之处在于从社会生产关系层面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深入阐释,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或价值层面的批判,从深层次上看,它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视角,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所导致的危害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日益增长的不适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并在此基础上引发的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正确解读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思想内涵,对于思考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正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