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政府在还权于企方面跨出了很大的步子,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时至今日,长期困扰改革家的政企分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把政企分开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加以强调,也表明国家下决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时下,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大多数人都认为,政企分开问题的始终难以解决,原因在于国家是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人这一观念长期没有被突破。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政企才能真正分开。这种认识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
简介:<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跨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确定了着力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重大政策措施,并将"继续推进政企分开"作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环节。所以,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是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一、政企分开"难"在何处提出政企分开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并将此称之为一场"革命"。在此后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邓小平和党中央不止一次地提出政企分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阐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不久前,他还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实现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关停、并、转等行政方法处理企业资不抵债问题已不适应,破产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近几年来,我国制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里制定了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破产制度在立法上还显得很粗略,在实践中也显得很幼稚,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因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企业破产还牵扯到一些社会问题,这就给律师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时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为此,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在此,就笔者对破产法律的理解,以及参与数起破产案件的代理实践,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