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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个结果
  • 简介:<正>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经过2006年4月和2006年6月的两次分组讨论后,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直接规范《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有限责任合伙",而是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

  • 标签: 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 有限责任合伙 无限连带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 债务承担
  • 简介:【摘要】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有其合理性,但在纳税问题上税法存在着缺陷,如何认知其中的漏洞及补充漏洞,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完善的立法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规则【关键词】公司普通合伙人纳税漏洞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理性《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这对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是中国立法技术上的又一次“国际接轨”。纵观各国,为了期待给予商事主体更为自主地选择灵活多样的投资模式空间,一般均赋予公司法人涉足合伙企业的自由选择权。如德国在《民法典》中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商法典》规定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美国也有相似的规定: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为合伙。”;该法的第2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组合。应该看出各国对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给予肯定。纵观其存在的合理性,归纳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事主体,其与其他独立的商事组织一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若阻止公司成为合伙人,实际上剥夺了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原本作为法人,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次序和平衡公司股东与其他相关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已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对外转投资行为、借贷行为、回购自己股份行为等作出了宽严不等的限制,如果再不允许公司参与合伙,实现其合法的转投资行为,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

  • 标签: 企业纳税 公司普通 合伙企业
  • 简介:新《合伙企业法》正式肯定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包括法人在内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同时对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应针对连带清偿责任的逻辑获得一些保护性救济,以暂时阻却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另外,合伙企业在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同时遭遇作为合伙成员的法人的破产分配状况,两者在更多还原

  • 标签: 破产分配 普通合伙人 债权人利益 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财产 破产原因
  • 简介:一八九○年合伙法案规定了管理合伙人之间合伙关系的基本原则,某些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该法案对合伙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作了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合伙方面较重要的规则,法案作了简要说明。第46节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即案例法)与此法案不矛盾,那么适用合伙关系的规定将继续有效。除了另有规定之外,所有的条款号阅1890年法案。

  • 标签: 合伙关系 合伙组织 案例法 年金保险 衡平法 公司资本
  • 简介: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同为合伙的形式,文章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

  • 标签: 比较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 简介:一、引言研究合伙的性质就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伙,它与其他法律现象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哪些法律形态,以便为法律上处理这些问题提供前提和基础。鉴于对此问题尚无专门的研究,鉴于《合伙企业法》在此问题上选择的阙失,作者不揣浅陋,运用有限的比较法材料,对此作初步探讨。二、合伙的立法定义比较合伙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我国春秋时代就有"管鲍同贾"的轶事,

  • 标签: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立法 性质 隐名合伙
  • 简介: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
  • 简介: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它不是法人,各合伙人仍然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合伙是根据各国民法或合伙条例规定而成立的,合伙之间仅是契的关系,它强调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各自直接拥有...

  • 标签: 合伙解散 所有权人 独资企业 投资风险 经营管理 信息来源
  • 简介: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有着共同的起源。二者既有诸多相似之处,更有许多显着区别。其共性主要在于二者均由一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和一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商事主体,後者为融资契约。因此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与经济价值,应分别将二者规定于商事主体法和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

  • 标签: 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 比较
  • 简介:作为与独资、公司并存的一种古老的经营形式,合伙并没有因其存在的时间久远和法人的出现而被削弱,相反,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多种经济形式的涌现,获得了今非昔比的发展。当今的合伙,不单纯是个人合伙,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合伙型联营).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伙也随处可见,而对合伙关系的日渐复杂及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现有的民事主体理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目前,无论在实践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合伙作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日益迫切。事实证明,合伙主体地位的确立势在必行。一民事主体确立的标准1.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是在法律上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讲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 标签: 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主体 合伙组织
  • 简介:<正>合伙是实行经济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合伙纠纷,对于保护合伙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

  • 标签: 当事人 个人合伙 我国现阶段 承包人 盈余分配 组织形式
  • 简介:一、我国原有合伙立法的不足我国原有合伙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相关条文上:前者自第30—35条、第52条用了七个条文,后者自第45—57条用了13个条文,较之于西方国家完备系统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单薄、零散,法律对合伙的重视与规范与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远远不相称。笔者以为,现行合伙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合伙法 隐名合伙 民法通则 法定人数 债权人
  • 简介: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以进行共同的事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它是落成、双务、有偿合同。合伙合同具有以合伙人之间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特征。关于共同事业,有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事业为目的①②;而有的国家对合伙的事业目的种类则无限制。作者认为合伙人只要对所进行的事业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不问其为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均可为合伙。这既是合伙成立的前提,也是合伙维系的纽带,没有共同的事业目的,不可能产生合伙合伙的具体内容“只要合伙不背于公序良俗,其事业为公益的或为营利的,或以交谊娱乐为目的,均无疑于合伙之成立。“又“合比之事业,亦不问其为继续的或为临时的,为个个之事业或为包括之事业,放以单

  • 标签: 合伙合同 退伙人 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 债权人 法定退伙
  • 简介:<正>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根据规定,有限合伙是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有哪些,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逻辑起点——基础性因素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有限合伙的理论依据,而且还决定着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此展开并作简要分析。

  • 标签: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度 无限责任 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 债务承担
  • 简介:(一)概述1890年合伙法第19~31条基于下列两项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订立和变更合伙协议的自由;(2)在业务中,合伙人之间要诚实地披露各自的情况。上述第二项原则,即最大善意性的基本原则是

  • 标签: 合伙组织 公司财产 遗留给 受让人 经营范围 财产份额
  • 简介:审判实践中,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合伙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于是审判中,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诉讼,法院以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动辄追加诉讼当事人。这种追加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追加原告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弊病: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给审判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诉讼地位加以讨论。

  • 标签: 合伙人 诉讼地位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债权人 诉讼权利
  • 简介:<正>一、有限合伙组织的优越性(一)有限合伙的界定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人根据有限合伙法设立的一种合伙组织,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被看作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即两合公司,包括简单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两种。无论是简单的两合公司(sociétésencom-

  • 标签: 有限合伙 股份两合公司 一般合伙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合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