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公司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企业制度与国际企业制度接轨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公司在我国出现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事情,我国第一部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公司制度建立和公司出现之前,当然不存在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的犯罪,因此,79年刑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虚报注册公司资本的犯罪。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公司的出现也日益增多,虚报公司注册资本,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为了维护公司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简介:我国最近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大大地激励了投资者投资创业积极性,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此次改革过分注重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强调提高经济效率,却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修改后的规定包含有维护交易安全的条款,但更利于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转嫁经营风险,且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难以防止这一点。为维持经济效率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应该至少追究股东上述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扩大适用至所有公司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