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总觉得照片里的自己很丑,不忍直视。究其原因,第一,我们平时最常用镜子感知自己的外貌。在灯光和银镀层的作用下,镜子有显瘦显白的效果,所以镜中的自己要比实际上好看。第二,每个人都有一点自恋倾向,为获得更好的自我认同感,我们照镜子时会不由自主地选取并定格在看上去较好的角度和表情,留存在记忆中,作为对自我的印象。因此,当看到相片中呈现出某些真实却较为难看的角度时,人就会感到生疏而难以接受。第三,美国学者发现,人们会认为,视频中的人比同一视频的截图更好看,也就是“冻脸效应”。因此,照镜子时,自己的脸是动态的,要比照片里的静态脸更好看。
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